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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65/2021, [2023] HKCA 838
On Appeal From [2022] HKCA 3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565號
(上訴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 第1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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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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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申請人於2023年4月28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就本庭2022年3月3日的判決[1]提出上訴。
2. 本案事實背景及關鍵案情已於上述判案書中詳述,無須在此詳細複述。簡而言之,2021年1月5日,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盧康慧裁定申請人的前任僱員勝訴。其後,申請人於2021年8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延長期限讓他申請上訴許可。許家灝聆案官於2021年8月31日拒絕延期。2021年11月11日,申請人申請廢除勞資審裁處2021年1月5日的判決及聆案官2021年8月31日的命令。經聆訊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於2021年11月29日命令撤銷該申請。2021年12月13日,申請人入稟本庭上訴歐陽法官的命令。本庭於2022年3月3日決定剔除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並駁回其上訴,而不作訟費命令。
3. 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申請人所呈交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23年4月28日的誓詞,解釋他為何逾期上訴、指出他認為勞資裁處判決不公的理由、並重申若干案情。
6. 依本庭所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23年4月28日的誓詞,無對準回應本庭2022年3月3日判案書的判決理由。所擬上訴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問題。因此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7. 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將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決定。
命令
8. 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2023年4月2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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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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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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