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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5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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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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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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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文
(TSUI Ho-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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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敦,麥至理,鮑富律師行律師馮啟念先生,代表被告人 |
控罪: |
[1] 至 [2]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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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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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罪名成立。因為被告的年紀,本席在10月8日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
控方案情
2. 受害人女童X在2000年2月出生,案發時是十二歲零四個月。
3. 女受害人和被告在2012年6月初在社交網站Facebook(暫譯為面書)相識。之後他們有電話聯絡,而女受害人亦告訴被告她只有12歲。
4. 2012年6月11日,被告邀請女受害人到他家中。當天下午6時或7時,女受害人和她的13歲女性朋友Y在大埔街市港鐵站和被告會面。被告帶兩個女童到他在運頭塘邨運亨樓的住所,當時被告的親人亦在住所之內。
5. 被告帶兩個女童到他的房間傾談。突然間,被告吻女受害人和觸碰她的胸部。被告變本加厲,脫下女受害人的短褲和揭起她的上衣。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則在被告和女受害人身旁躺在床上,面向牆壁。被告進而和女受害人性交。十分鐘後,在女受害人體內射精。
6. 女受害人接著自行去洗澡,返回被告的房間便哭泣。女受害人覺得下體疼痛。控方第二號證人安慰女受害人。被告人食髓知味,再一次脫下女受害人的短褲,並再次和女受害人性交。女受害人覺得痛,並且說「不」。被告繼而要女受害人和他口交,亦向女受害人口交,之後他們在床上睡覺。
7. 女受害人和控方第二證人在翌日早上七時許離開被告的住所。後來女受害人的父母從社交網站得知事件,隨後便報警。
8. 警員在2012年6月13日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沒有強姦女受害人,但承認在女受害人的同意下大家有性行為。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知道案發時女受害人是12歲。
9. 女受害人在2012年6月19日的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10. 辯方律師說,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被告來自破碎家庭,自幼便沒有父母的管教。被告和女受害人的年紀相差大約四年,只是一時衝動才犯案。被告從今年6月已經還押,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希望法庭不會判他入勞教中心。
判刑
11. 本案再次證明網絡世界提供一個方便和狀似虛無的平台,以便罪犯犯案。不少無辜者被騙金錢、身體、甚至性命。年少無知的少女亦沒有應有的警覺意識和危機感,以使自己身陷危險的處境,甚至被侵害。本案女受害人和被告在面書網絡認識了數天,便貿然應邀到被告的居所。女受害人雖然有年紀相約的控方第二證人陪伴,但她的女性朋友竟然在同一床上忍受被告一而再的侵犯女受害人。可幸是被告並沒有進而侵犯控方第二證人。被告和女受害人年紀相差不大,而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威嚇女受害人,但被告兩次和女受害人性交,亦迫使女受害人和他口交。被告並沒有使用安全套,完全把女受害人視為洩慾工具,增加女受害人受孕或感染性病的機會。
12. 被告在2010年開始因為傷人罪而被判感化18個月,亦因為違反感化令,而在2011年被判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的報告指出,被告並沒有珍惜機會,屢次犯規,亦對干犯本案並沒有悔意。中心報告亦指出,被告適宜接受一段時間的監禁形式的督導和管教。本席同意亦認為被告沒有珍惜在2009年和2010年的警司警誡和感化令,而被告的破碎家庭亦不能夠對被告加以管教督導,因此決定依據有關報告的提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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