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DADA (王大大)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1] HKCA 150
CACC 122/2020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2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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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 案 書
1. 申請人承認九項‘入屋犯法’(相隔九天的兩次連環爆竊,涉及九間商舖和贓款贓物超過港幣十四萬元)和一項‘非法入境’,被處入獄共65個月。
2. 上述判刑指向一個97.5個月(或8年1個月)的總量刑基準;這是否明顯過重是合理可供辯的: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慶南 CACC 213/2019。
3. 相關議題一:‘入屋犯法’和‘非法入境’的刑期,在整體刑期具一定長度時是否仍需全部分期執行。
4. 相關議題二:原審法官把每項‘入屋犯法’的量刑基準提升至33個月,是否誤解了The Queen v Tong Hoi Fung [1988] 1 HKLR 610 (於611 I至J)的一個觀察。
5. 我批准申請人就他的刑期進行上訴。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