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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2/2023
[2024] HKCFI 14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38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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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5月2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5月2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2022年9月24日於香港島麥當勞道10號肇苑停車場內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吳先生。
控方案情
3. 如裁判官扼要地指出,證人一在事發當晚駕車回家,他將車倒後退入停車場時,上訴人在馬路上駕駛的車忽然發出喇叭聲,其後證人一在停車場泊車,上訴人就停了車在路邊,衝入停車場與證人一理論。期間,證人一問上訴人為何這樣心急,上訴人便用上身衝向證人一,用胸口頂他的上身,並且說證人一阻著他,應該退到一邊讓他過。證人一舉高雙手頂著上訴人,但上訴人衝了過去。證人一在庭上示範,他當時將左右手放在胸前,手掌向內般頂著上訴人。證人一補充說,他當時感到受威脅,以及上訴人具侵略性。證人一擋開上訴人,接著上訴人拉扯證人一,「扯」了他的衣服,想拉他到地上,但不成功。上訴人之後就將證人一「頂」過去牆邊,接著用右手手踭前臂(證人一看過閉路電視片段後更正為左手),頂著證人一的頸部超過15秒以上,證人一開始感到窒息便擋開上訴人。兩人分開了一會兒,接著證人一叫保安員報警。證人一一放下手,上訴人便繼續勒住他的頸,很大力地「頂住」證人一的頸,證人一似有窒息,便推開上訴人。二人繼續吵架,以及作出不是很嚴重的推撞。證人一叫上訴人不要走,因為他在等警察。
4. 證人二是事發地點的保安員梁先生,他坐在保安員站崗的位置,透過閉路電視觀察到當晚情況。他看見上訴人進入大廈,聽到上訴人與證人一吵架聲音,但聽不到內容。他透過閉路電視,看見二人有拉扯的動作,可能是你推我一下、我推你一下。期間他離開座頭,與二人距離大概8米距離,見他們拉扯,他嘗試分開他們。證人一要求報警,接著證人二返回座頭報警。盤問下,他說一開始時,證人一沒有向上訴人的方向走過去,因為如果證人一走過去,證人二可以從座頭看到,但他當時看不見,他也看不到上訴人箍證人一的頸。警員到場之後,兩人握手言和。
5. 證人三是警員24921,他是拘捕上訴人的警員,罪名為普通襲擊。盤問下,他確認當時無人投訴受傷以及財物損失。有人提及衣物鬆了,但沒有提到破爛,而上訴人亦向證人一主動道歉,當時氣氛和諧。他在警員記事冊內(D1)紀錄二人和解。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選擇作供,現年47歲,教育達學士程度,曾修讀碩士課程,未有畢業。他在外國工作及居住達二十多年,返港後在大型企業任職,現時是公司董事,任職已十多年。
7. 當晚,他駕車返回麥當勞道住所。他見到證人一在沒有亮著指揮燈下駛入停車場,而證人一的動作令到他要停車,他便響了汽車喇叭一下。上訴人見到證人一在車內身體向前,很大動作地駡他,上訴人於是將車停泊在路邊進入停車場,問證人一駡甚麼。他見到證人一的車窗關上便沒有說話,行到兩人一、兩隻手臂距離位置停下。不夠一、兩秒,證人一便用左手捉住上訴人的右手手腕,證人一用右手打在上訴人的左面心口,令到上訴人退後一、兩步。同時證人一拉上訴人往玻璃位置方向去,上訴人見到玻璃,不想逗留,於是主動拉證人一去到牆的位置。證人一拉住上訴人的手不放,上訴人拉證人一到牆之後,下意識地想制止證人一,於是用左手手臂嘗試壓住證人一的心口,之後證人一沒有再襲擊他,他便放開手。
8. 其後上訴人將右手擺在後面,證人一捉住上訴人的手,上訴人想拉開,但拉不開。接著保安員(即證人二)出來,叫他們「分開咗先,分開先」,但是證人一沒有理會,繼續與上訴人拉扯。上訴人指出,證人二來到時,上訴人的右手被證人一捉住。左手被證人二捉住,上訴人便向前指一指,叫證人二報警,又說證人一是不會停的。但是證人二沒有聽到上訴人叫他報警,上訴人也沒有印象證人一叫證人二報警。證人二走開後,他與證人一停下手5至10秒,接著有一刻,證人一沒有捉住上訴人的手,但之後證人一再捉著上訴人的右手。之後證人一「揚」了上訴人左手兩、三下,再一拳打到上訴人左邊心口,兩人再拉扯。接著證人一的太太開始說話,上訴人轉身,證人一用右手勒住上訴人的頸,上訴人之後阻止了證人一的襲擊,便沒有其他動作了。
9. 證人一的太太問是誰先出手,上訴人便說「是你先生一拳打我心口,再捉我隻手。」而證人一就一直在駡「你不得好死,唔會有好結果,你知唔知我係咩人?」的說話。上訴人指出他沒有壓過證人一的頸令他窒息,他之後就去熄掉車的引擎,而證人一的太太一直都十分鎮定。
10. 上訴人說警方到場後,他和證人一握手言和,他說警察告訴他如果不道歉的話就要上警署,他於是就著證人一太太受驚說了「唔好意思」。過程中,證人一沒有提及頸部受傷或要求賠償衣物。上訴人見到證人一的上衣是一件Polo golf T裇,有壓過的痕跡,沒有損壞。上訴人說若要賠償,並不介意,他也留下電話號碼給證人一。
品格信
11. 辯方提交三封涉及上訴人的品格信件(D2至D4)。信件內容正面,肯定上訴人的品格。其中牧師撰寫的信件指出,他從來沒有聽過上訴人曾經提高聲量憤怒待人,上訴人不是具侵略性的人,他用平和、理性的方式處理衝突。另外,丁女士的信件指上訴人嚴守紀律、行為良好、和睦共瞵,令人難以相信他會因為這些小事與人爭執。另外一位上訴人的朋友王先生亦作出正面評語,指上訴人友善開朗。
裁判官的裁斷
12. 就閉路電視片段(P3)涉及兩條不同頻道片段(P3b及P3c),即第5及第12頻道。
13. 裁判官指出,頻道5(P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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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7時 |
證人一的車退後到泊車位置,接著上訴人進入畫面鏡頭。上訴人指向證人一的方向,跟住行去車前位置。證人一打開車門,行出車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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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時 |
二人停在證人一車前位置,由於鏡頭角度問題,只能見到上訴人背面。二人位置相近,他們面對面停下,身體有郁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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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時 |
證人一舉起左手再放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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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時 |
上訴人拉證人一向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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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時 |
證人二推門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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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時 |
上訴人將證人一拉到牆邊,證人一的證供指,就是此刻上訴人的手臂壓落證人一的頸。二人拉扯,證人二在二人旁邊。二人處於牆邊位置但不是貼近牆邊,二人仍有拉扯動作,期間有所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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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1時 |
上訴人先拉證人一向離開牆邊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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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4時 |
上訴人再拉證人一去到牆邊,而證人一的證供指出,此刻上訴人用左手壓住證人一的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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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8時 |
證人二轉身離開,二人拉扯,二人動作稍緩,畫面顯示他們互相討論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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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時 |
二人伸延手部,雙方擋開對方。證人一左腳有一下微曲,似是踢的動作。上訴人轉身,背向證人一,證人一有類似箍住上訴人頸部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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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時 |
上訴人再轉身,二人對住對方,再有拉扯。 |
14. 頻道12(P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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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6時 |
證人一的車退後到泊車位置,證人一太太下車,證人一打開車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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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9時 |
畫面見到上訴人向著證人一的車的方向行過去,同時見到證人一在下車處向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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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時 |
二人停在車前,因為鏡頭角度問題,只見到上訴人背部,二人位置相近並面對面,上訴人身體有郁動。上訴人拉證人一向畫面右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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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時 |
證人二開門指著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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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時 |
上訴人將證人一拉到牆邊。 |
15. 裁判官指出:
(一) 首先,就上訴人提及二人一開首時面對面的部份。上訴人的說法是證人一用左手捉住他的右手手腕,接著證人一用右手打上訴人左邊心口,令他退後一至兩步,但從頻道12 (P3c)08:07時,裁判官觀察到上訴人腳步有所移動,但該移動只是一個稍為向後的移動,步距微細,根本不能夠視為上訴人被襲以及因而要退後的動作。
(二) 從頻道5(P3b),07:57時,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的步速是快的,顯示上訴人當時採取了一個較主動的不滿態度。而就上訴人說,證人一拉他去玻璃位置的說法有所不同。
(三) 但從頻道12(P3c),08:09時開始可見,是上訴人將證人一拉向右邊方向。
(四) 08:11時,上訴人拉證人一的方向和動作是一致和連貫的,根本不出現上訴人所說,是上訴人去到玻璃位置時才拉證人一的情況。
(五) 上訴人說他的手踭只是壓了證人一的心口,從來沒有壓在證人一的頸,但從閉路電視第5頻道(P3b),08:44至08:57時,明顯可以看見上訴人的手踭壓住證人一的位置不是證人一的心口,而是心口以上的頸部位置。
(六) 而在第5頻道(P3b),09:22至09:25時,上訴人說證人一一拳打他,但片段並沒有顯示如他所述證人一有拳打上訴人的情況。
16. 總括而言,裁判官認為不少關鍵情節,上訴人所作之證供根本與閉路電視所顯示的畫面並不吻合。
17. 裁判官認為證人一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清晰,所述關鍵細節與閉路電視片段基本上吻合,而他叫證人二報警的情節和證人二的證供亦吻合。
18. 裁判官進一步考慮到證人一證供的弱點,例如提及第一次壓頸的時間,他說達到15秒,但從閉路電視所顯示,他所述的時間較長。但裁判官認為這樣的分別,並不影響他描述的動作或者被接觸位置的準確性。而就著他的衣服有否損爛,證人一形容其衣物被上訴人扯爛,他聽到「嘞嘞聲」,線口爆了,這些說法十分確實。而辯方指出證人一一直捉住上訴人的手腕,證人一表示同意,而他亦補充他只不過是希望保護自己。
19. 綜合以上所說,裁判官接納證人一的證供,並給予他的證供十足比重。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所說,而接納證人一的證供。由上訴人用胸口頂證人一,直至上訴人壓住證人一的頸兩下期間,證人一均沒有襲擊上訴人。上述上訴人的動作不涉及上訴人真誠地相信會受襲而自衛,因此自衛的說法被完全排除。
20. 裁判官裁定在事發時,上訴人衝向證人一,用胸口頂證人一的上身,將證人一拉近去牆邊位置,再在牆邊的位置時,上訴人用左手手踭或前臂頂住證人一的頸兩次,因此認為上述襲擊顯示上訴人是有意圖而作出的,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1. 如答辯人綜合地指出,上訴人主要提出:
(一) 警方在案件調查階段不公平對待上訴人;
(二) 上訴人作供期間曾被裁判官打斷,令上訴人決定不再為案件辯護;
(三) 證人一證供不可信:
(四) 關於P3片段顯示上訴人快步行入停車場一點,上訴人使用其他電子設備觀看片段,並非如此;
(五) 就著誰先施襲一事,裁判官錯誤地接納證人一的說法和拒絕上訴人的說法;
(六)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是上訴人拉證人一到玻璃位置;
(七) P3片段清楚顯示證人一的拳打中在上訴人的胸口,與裁判官所裁斷的並不相符;
(八)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P3片段清楚顯示上訴人兩次用手踭和前臂頂住證人一的頸。
22. 而此外,從上訴人所提供的英文補充上訴理由,當中亦扼要地指出包括:
(一) 警方在調查時已有預設立場,多方阻礙及拒絕其不同的要求,例如延期或以英文作證人供詞等等;
(二) 在審訊時,上訴人未能完全講述相關的情節;
(三) 證人一的證供並不可靠包括:
(i) 證人並非必須倒車才可進入停車場;
(ii) 證人指出他在倒車前已有巴士與他平行停泊,上訴人亦附有現場麥當勞道巴士站附近情況,可作比對;
(iii) 證人嘗試指出是上訴人駕駛過快,但照片顯示該路段彎曲並無此可能;
(四) 證人作答時亦有所迴避及不肯定;
(五) 證人指出是上訴人先以其胸口襲擊他,但片段並非如此;
(六) 上訴人並非如證人所述想拉他出大廈外打鬥;
(七) 證人聲稱到過嘉諾撒醫院,其實只是醫生叫他到急症室;
(八) 證人的描述襲擊情況充滿疑點;
(九) 證人並非如他所述,看似窒息。
23. 而就裁判官的裁斷:
(一) 證人的證供根本並不可靠;
(二及三) 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先衝向證人一,與片段所見的不相符;
(四) 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先拉證人到玻璃牆;
(五) 裁判官錯誤指出證人當時無法襲擊其胸口;
(六) 裁判官錯誤裁斷上訴人曾先後兩次用手臂壓著證人頸部,這與片段不符,因此上訴人申請此案件應予重審處理。
答辯人的回應
24. 答辯方回應指出:
(一) 就上訴人與證人一的駕駛行為誰對誰錯,對本案爭議毫無影響;
(二) 從辯方結案陳詞至裁判官裁決理由書,均無跡象顯示上訴人在審訊期間決定不再作供或為案件辯護。相反,辯方的案情全面亦詳盡;
(三) 證人一的整體證供,原審裁判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神態舉止,故就事實裁斷有著優勢,況且裁判官亦就其證供作出了非常詳盡的分析;
(四) P3片段是客觀的證據,而上訴人投訴建基於與別人碰撞需要將身體傾前是錯誤的假設上。事實上,只要向別人身體步步進逼,碰撞便會發生。從片段可見,上訴人所謂的「退後」幾乎與原地踏步無異;
(五) 就著誰拉誰一事,P3片段頻道12,08:11時,清楚顯示上訴人拉著證人一;
(六) P3頻道5,09:22至09:25時,確實並無如此顯示證人一用拳打中上訴人的胸口;
(七) P3頻道5,08:15和08:47時,片段顯示上訴人先後兩次明顯是頂著證人一的心口上面的頸部位置。
本席的考慮
25. 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當中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6. 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覆觀看上述錄影片段,本席認同裁判官的描述基本上是正確的,而可作出補充的是,在第5頻道ch 5(channel 5)(P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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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6時 |
上訴人先在停車場入口出現,並行入停車場最入的位置。距離出口約三、四個車位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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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時 |
上訴人與證人一在那處站立對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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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時 |
雙方看似互有拉扯到鏡頭右方玻璃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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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時 |
上訴人拉證人一到右方牆邊,繼而用左手前臂壓在證人一的頸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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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4時 |
上訴人再拉證人一到右方牆邊,繼而再用左前臂壓在證人一的頸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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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時 |
上訴人這次轉用右手前臂壓在證人一的頸部位置。 |
27. 如上述片段所顯示及裁判官所述,上訴人確實先後兩次用左手前臂壓著證人一向牆邊。片段所見,上訴人顯然亦並非出自任何自衛之舉。事實上,更如上文所述,本席看見其後在09:43時,上訴人有第三次類同的舉動,但這一次卻是用右手前臂。
28. 就上訴人各項上述理由,或可按時序來處理。首先,就停車場外的情況,並無任何錄影片段可作參考,但本案也並非處理任何駕駛問題,相關的只是在停車場內是否有發生所述襲擊情況。至於上訴人指出被警方調查期間被阻礙或有先設的說法,在案件中並無任何地方可作出反映。畢竟在審訊中,上訴人亦一直有律師代表,也看不出有任何對他不公之處。而整個案件亦經審訊後作相關處理,上訴人亦有充分機會講述其所有證供。
29. 至於證人一及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確實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亦在裁斷陳述書上詳細列出,非常詳盡及仔細的分析,即或證人證供有所問題亦曾考慮,如是否被壓著達15秒之久、衣服是否破爛、是否有捉著上訴人的手腕、是否有用拳打上訴人,本席亦從片段看不見有此情況發生。裁判官已完全作出考慮及處理,然後接納證人的證供,這裁斷並無任何不合理或不妥之處。
30. 而就上訴人的證供而言,同樣地,裁判官亦詳細考慮及指出其證供與片段不吻合之處,例如片段看不見如上訴人所述證人一打上訴人的左胸,亦並非如上訴人所述只壓了證人一的心口,更看不見證人揮拳打上訴人的情況,同樣地裁判官其裁斷亦是正確的。誠如答辯人亦有所回應,片段確實已清晰顯示當時上訴人先後兩次用手臂壓向證人一的頸部位置襲擊證人的情況,當時亦顯然並非任何上訴人的自衛動作。
31. 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是正確的,所述各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本席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確實干犯此控罪,因此,此上訴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健禧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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