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志強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勞工處處長
HCAL 55AYM/2013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AL 5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3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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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第 14頁K行至第15頁E行:
根據處長的計算方式的例子
按照第31G條計算的僱員遣散費 $120,000 第31I條下的酬金、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和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 $40,000 計算特惠款項時,不由第31G條的款額減去第31I條的款額,在第16(2)(f)(i)條下特惠款項最高款額為:($50,000+($120,000-$40,000)÷2) $90,000 這$90,000是減去第31I條的款額前特惠款項的最高款額 須支付的特惠款項最高款額應是扣除第31I條的款額後的淨額,即($90,000-$40,000) $50,000 第31I條款額的總數+僱員應收取的特惠款項最高款額=$40,000+$50,000 $90,000
應改為:
按照第31G條計算的僱員遣散費 $120,000 第31I條下的酬金、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和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 $40,000 計算特惠款項時,不由第31G條的款額減去第31I條的款額,在第16(2)(f)(i)條下特惠款項最高款額為:($50,000+($120,000-$50,000)÷2) $85,000 這$85,000是減去第31I條的款額前特惠款項的最高款額 須支付的特惠款項最高款額應是扣除第31I條的款額後的淨額,即($85,000-$40,000) $45,000 第31I條款額的總數+僱員應收取的特惠款項最高款額=$40,000+$45,000 $85,000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書記莊啟斌
日期: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