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DC 448
DCCC 1275/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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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經修訂之後的管有危險藥物罪。
2. 案情透露,2023年9月4日凌晨時候,警員在旺角通菜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搜查。在搜查之後,在被告人內褲褲頭內側發現3個用膠紙包裹的粒包,合共載有內含4.3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01克混合劑;及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3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33克晶狀固體。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她以港幣2,500元向一名身分不詳男子購買毒品作自用。在被告人身上亦發現現金港幣4,033元、人民幣501元及美金90元。
3. 涉案的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大約4,000元。
4. 被告人有6次刑事紀錄,5次都是盜竊。她曾經在2012年因為藏毒罪被判入戒毒所。
5. 本席索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詳述被告人的背景及吸毒的往史,醫生意見是被告人有毒癮,適合進入戒毒所。
6. 被告人自2009年開始吸毒,先是海洛英,繼而加上「冰」毒,最近又再加上「太空油」,她必須要戒毒才能改變將來的命運。她曾去過一次戒毒所,之後又再沉淪毒海,不過這已經是2012年的事。本席認為她的毒癮問題應該未至無可救藥,戒毒所給予的療程以及釋放之後的監管應該可以對被告人有所裨益。
7. 本席認為判被告人進入戒毒所是對社會有利,對被告人亦都有利,所以下令判被告人進入戒毒所,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