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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7/2024
[2024] HKDC 19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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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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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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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聰 CHAN Wing-c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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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潘志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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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偉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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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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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 以下是修訂下的案情撮要。
3. 2023年9月7日,警方在葵涌嘉慶路旭逸雅捷酒店‧荃灣進行反毒品行動,並且在酒店的17樓梯間埋伏及進行觀察。同日約10時51分,警員24937及其他警務人員看見被告離開酒店房間1705,於是將他截停。警員向被告搜身,在身上找到1705室的酒店匙卡。
4. 警員用被告身上所找到的酒店匙卡開啟1705室的房門,當時房間內有一名姓名是洪子妙的女子在內。警員搜查1705室,期間使用被告所提供的密碼打開房間內的保險箱,發現內有以下物品:—
(1)1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3.53克可卡因的共4.51克固體(證物1);
(2)一個電子磅;
(3)一疊總共397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當中101個膠袋有紅色線,以及113個膠袋有藍色線;及
(4)一把剪刀。
5. 警方並且在被告身上檢取了兩部手提電話連智能卡,以及在洪姓女子身上檢取了一部手提電話連智能卡。
6. 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管有涉案毒品。
7. 其後,被告在2023年9月7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以下事情:—
(a)保險箱內發現的毒品屬於被告所有。
(b)案中檢獲的毒品是可卡因。
(c)被告在旺角區的一個公園向一名男子購買涉案毒品。
(d)被告以港幣$8,000元購賣毒品。
(e)被告買了18粒毒品,但被捕前他吸食了其中兩粒。
(f)被告將毒品「入煙」吸食。
(g)被告租用1705室。
(h)被告承認擁有涉案電子磅及透明膠袋。
8. 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1是內含3.53克可卡因的4.51克固體。有關毒品的市值,如以粉狀出售,約為$4,965.51元;若以霹靂可卡因狀態出售,約為$5,831.43元。
求情理由
9. 19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六程度,無業,與父母及弟弟同住。辯方說被告因誤交損友而被慫恿賺快錢。因應判刑指引,辯方說本案並沒有加刑因素,刑期可達3年1個月。辯方呈上被告父母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0. 今天,被告的母親和弟弟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衝動的人,做事甚少顧及後果,在金錢及物欲的驅使下犯案。他們作為父母,對被告的過錯深感痛心和愧疚。被告已經深刻反省,承諾不再犯事,希望法庭從寬發落。
11. 在法庭查問下,被告亦涉及另一宗串謀詐騙案(DCCC 720/2024)。辯方說該案被告連同兩名被告會在明年(2025年)3月11日認罪及判刑。辯方說就本案而言,販毒集團答應給被告$3,000元作為報酬,但被告並沒有收到錢。販毒集團負責租用酒店房間,但房間由被告的名字租用,租用期由9月4日至9月7日。酒店房住客的人數是兩人。
12. 19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他在2023年9月7日被捕。但法庭得悉被告因前述那宗串謀詐騙案而在2022年11月得到警方保釋,這即是說被告干犯本案時,他是在保釋期間。辯方說被告有吸食毒品,而在被捕時曾經有尿液測試,但辯方不知道結果是陽性與否。被告自己並沒有撰寫求情信。辯方並沒有說部分涉案毒品是自用。
13. 本案涉及397個透明膠袋,當中101個是有紅色線,113個有藍色線,餘下是沒有顏色的封口透明膠袋。涉案的毒品涉及3.53克可卡因,分16個藍色線膠袋裝載(見MFI-1相片冊第13張相片)。
14. 一般而言,涉及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年至5年。在考慮到所有判刑的因素,本席以2年9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減刑至22個月。本席相信19歲的被告是愚蠢地被人利用,亦希望被告能夠在家人的支持之下遠離毒品,因此酌情減刑2個月,把刑期減至20個月。另外,被告亦涉及另一宗串謀詐騙案,他打算認罪,但本席相信本案的判刑大有可能和那串謀詐騙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但這會由將來那位判刑的法官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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