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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1/2025
[2026] HKDC 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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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許名瀚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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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潤芝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 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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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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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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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偷取現金$4,480。
2. 第二項控罪企圖入屋犯法罪,本席下令留待法庭檔案,沒有法庭批准,不得進行處理。
控方案情
3. 被告人在Burger One任職廚師。僱主控方第一證人將餐廳鎖匙交給被告人。
4. 2025年1月16日早上10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返回餐廳開閘,發現收銀機內的$4,480已經遺失。
5. 控方第一證人查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在1月15日,晚上9時36分返回餐廳,在收銀機位置打開收銀機,拿出多張$100紙幣點算,其後放回收銀機抽屜內,多張$500的紙幣放進他的斜孭袋內。
6. 控方第一證人報警處理。
7. 在2025年2月10日中午時分,警方在荃灣街市街附近截停及拘捕被告人。
8. 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承認:—
(a) 在1月15日,晚上9時15分完成工作後離開餐廳,並且在附近徘徊,原因他打算折返餐廳偷錢。
(b) 晚上9時30分,被告人用鎖匙打開餐廳鐵閘,從收銀機處偷去4,400港元。
(c) 被告人急於用錢,所以偷錢,偷來的錢已花在賭博上。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
9. 控方向法庭表示被告人並無定罪紀錄,直至本席宣讀判詞時,警方才恍然大悟,發覺仍未向主控披露2天前已知被告人在2025年9月有一項盜竊罪的紀錄,在2026年2月預備認證口供時,仍然表示被告沒有定罪紀錄,案件主管做法相當不當。
被告人的的背景
10. 被告人現年25歲,未婚,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在10年前已經離異,被告人跟隨母親生活。
11. 被告人在疫情期間,認識了一些壞同事,養成了賭博惡習,經常欠債。事發前,前同事催促被告還款,被告人因為一念之差,干犯本案。
12. 被告人在還押期間,深切反省,決心戒賭,期望出獄後能覓得正職,照顧家庭,不再重蹈覆轍。
判刑
13. 涉案的單位為非住宅物業,量刑指引為2年半監禁。
14.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
(a)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蕭柏堅[1]
(i) 上訴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ii) 上訴人是一間食肆的前僱員,先後兩次利用後備鎖匙進入食肆盜取款項。上訴法庭認為上訴人有濫用僱主的信任,但嚴重性不大以至於需要加刑。考慮到被告人是初犯,食肆沒有受到損毁,以及食肆已獲全數賠償,再加上食肆股東替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裁定上訴人刑期上訴得直,每項控罪扣減至20個月,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4個月。
(b)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依雯 CACC 183/2012
(i)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ii) 上訴人是一間店舖的前售貨員,工作期間擅自複製鎖匙,離職後兩次用複製鎖匙進入店舖盜取財物。上訴法庭考慮到上訴人是濫用了僱主的信任,但情況不算嚴重至需要加重刑罰,判上訴人的刑期上訴得直,每項控罪改為2年半,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
15. 本案的案情與上述兩宗上訴案例類近,被告人犯案時,仍屬初犯,用僱主提供的鎖匙,在1月15日,單獨行事,放工後,返回餐室,偷取$4,480(第一項控罪),店舖沒有損失或任何損毁。
16. 本席採納3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至20個月。
17. 被告人下令入獄20個月。
[1] CACC 2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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