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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4/2023
[2024] HKDC 9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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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方漢權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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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來興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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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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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 2023年3月18日,警方在梨木樹(2)邨停車場進行反罪惡行動,期間見到被告。警員截停被告後,在他左前褲袋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3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37克晶狀固體。警方以“管有危險藥物” 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上述毒品屬他所有。
2. 當時被告表現慌張,多次注視距離他大約8米遠的一個交通圓筒。當警員揭起該交通圓筒後,發現一個白色紙盒,內有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分別載有:
(1) 10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1.14克可卡因的共1.83克固體;
(2) 10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1.18克可卡因的共1.82克固體;及
(3) 4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56克可卡因的共0.78克固體。
3. 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 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由警方搜出的所有毒品均屬他所有,並且承認正在販運毒品。
4. 被告當時身上有2部流動電話及港幣6,008元。其後,在進一步警誡下,被告說所有毒品全是“冰毒”。
5. 涉案的所有毒品市值約港幣2,600元,其中甲基苯丙胺(即氯胺酮)市值約港幣200元,可卡因市值約港幣2,400元。
控罪
6.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7. 被告現年53歲,未婚,獨居於葵涌區公屋單位,曾接受小學教育,案發前為運輸工人,月入約港幣7,500元。
8. 被告曾在19宗案件中共有22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3項是管有危險藥物。
量刑
9. 本案所涉的危險藥物為2.88克可卡因及0.37克氯胺酮。
10. 根據上訴庭於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及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 [1990] 2 HKLR 370的判刑指引,販運2.88克可卡因,若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約為34個月監禁。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的判刑指引,販運1克以下氯胺酮,量刑由法庭酌情決定。
11. 因被告同時販運2種危險藥物,本席在量刑時可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來處理(參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 [2004] 3 HKC 367)。一般而言,綜合方式很多時會令法庭公正地、貼乎現實和合理地作出判刑,但不論採用哪種方式,法庭必須考慮最終量刑基準的整體性。
12. 代表被告的江大律師採用綜合方式,並以3種測試方法計算量刑:以“荒謬測試”計算後,假設被告販運3.25克可卡因,刑期是35.7個月監禁,假設被告販運3.25克氯胺酮,刑期是32.6個月監禁;以“換算測試”計算後,刑期是35.3個月監禁;以“比例測試”計算後,刑期是35.3個月監禁。
13. 本案毒品以可卡因較多,其毒性亦較重。本席採用綜合方式,並以可卡因為基礎毒品計算,量刑起點為34個月監禁,因被告同時販運氯胺酮,再把刑期作上調2個月至36個月監禁。本席考慮到被告雖然案底纍纍,但從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決定不把刑期上調。
14. 被告坦白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此外,本席再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最終刑期為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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