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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2/2024
[2025] HKDC 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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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羅保林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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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天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英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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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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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他承認控罪一。法庭批准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2. 本案涉及住宅處所,2023年7月24日10:30時左右,案中事主鎖好黃大仙豪苑一個單位之後離開。2023年7月29日12:24時,涉案大廈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進入大廈,涉案單位的閉路電視清楚見到被告人與另一人於2023年7月29日12:51時左右進入該單位。警員到達現場時,發現單位的大門被人撬開。稍後事主回家,發現室內有被搜掠過,一個價值港幣28,000元的手袋不見了。
3. 2023年9月26日,被告人在羅湖管制站離開香港時被截停,他在警誡之下保持緘默。他在之後進行的錄影會面說有人付錢給他去豪苑收債。
4. 被告人是內地居民,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5. 代表被告人的莊大律師呈交了書面的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41歲,未婚,中一教育程度,他與70多歲的雙親同住內地。被告人是汽車配件工人,但是自2023年6月失業,原因是他有腰椎盤突出。失業之後,他依靠家庭支持維生。他亦有前列腺問題,影響他睡眠。
6. 至於犯案理由是因為被告人自2023年6月失業,內地朋友告訴他,如果他來香港協助收取欠款,給他酬勞每天200元人民幣。朋友沒有告訴被告人如何收取欠款,只是告訴他依吩咐做。
7. 被告人跟指示做,並沒有顧及嚴重法律後果下干犯控罪。大律師說被告人明白自己做錯了及後悔,希望能早日照顧年老雙親。
8. 大律師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是3年,被告人不是案件策劃者或組織者,希望法庭可以考慮3年的量刑基準。辯方呈上被告人自己寫的求情信,他在信中表示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9. 入屋犯法是嚴重罪行,即使犯案人沒有案底及沒有加刑因素,如果涉及住宅處所,一般是判監3年。如果有加刑因素,法庭會提高量刑起點。
10. 本案有一個加刑因素,就是被告人與另一人夥同犯案,涉案的處所大門更加被撬開,被告人與另一人進入處所搜掠,事主損失一個28,000元的手袋。而且被告人是內地來港,他利用遊客身分犯案,本席認為應該將量刑起點調高至3年3個月監禁。
11. 至於減刑方面,被告人聲稱收債之說並不可信,無論如何,亦不是減刑理由。唯一有效減刑理由是被告人坦白認罪,可以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2. 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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