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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6/2025
[2026] HKDC 1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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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連普禧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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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淑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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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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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與「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案情顯示被告人於2022年7月某日,在其屯門家中與一名12歲的女同學發生性行為,其時被告14歲,不能在法律上同意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是故女方沒有反對與之發生性行為,並非答辯理由。此事發生之後,二人一直保持親密關係,但二人的親密行為引起老師懷疑,事件於2023年2月曝光。
3. 於控罪發生之日,兩人年紀相差二十個月。
4. 本案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其刑責要按個別案情釐定。上訴法院於曾昭德一案CACC 386/2011的判詞中,指認出一些法庭在量刑時應予考慮的因素,有關本案的是:
一、 兩人年紀相差二十個月;
二、 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任何暴力或任何壓力逼使對方就範;
三、 事件只發生一次;
四、 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對方因是次事件受到任何精神或身體上的創傷,或對其成長有何長遠的影響;
五、 被告人並無使用任何防禦的措施,以避免令對方懷孕或傳染性病;
六、 被告在事後立刻承認。
5. 此外本席亦得考慮有關的法例是為了保護年青女子不會受到其他人(尤其是成年人)的剝削。所以,本席在考慮被告的福祉之時,亦得回應社會大眾的期望以及法律的原意。
6. 本席亦留意到本案於2022年7月發生,於2023年3月驚動了警方,2025年2月才正式起訴,延誤接近兩年。被告已由當時一個14歲的年青人變成差不多是一個18歲的成年人。雖然這點並不影響其刑責,但法庭在判刑時亦得考慮判刑之日其實已經事過境遷,是次延誤對辜負社會大眾的期望、亦對被告不公平。
7. 控方亦提供了一份由主理此等案件的警員來信解釋延誤。信中表示由於警方工作繁重,要處理的事極多,而本案亦有七次調動其主管。本席明白警方人員的工作繁重,亦可能人手不足,處理案件亦得按案件輕重先後處理,外人不宜置喙。但客觀而言,案件延誤對所有人都不公平,亦影響了法庭及執法者的權威,公眾亦會對法律是否公平及有效成疑。
8. 本席在此不認為警方在處理此單案件有任何可批評之處,但事件的延誤這單一事實,有關部門、尤其是警方及律政署方面應予反省。
9. 被告現在已經是18歲。根據感化官的報告,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尤其母親及師長對被告的表現亦表示滿意。被告在學校的成績並非頂尖,但其行為良好;學生的成績充其量是反映他能否掌握考試制度及技巧,對其個人成長及其社會上的成就及貢獻並無直接關係;被告亦在學校熱心參加其他學校活動,其師長對其表現亦表示滿意。
10. 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是次案件雖然嚴重,但不足將刑期訂立到影響其一生的發展。所以,本席現在根據感化官的建議,下令被告得接受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被告現在離開法庭之後,請即往感化官辦事處安排進行社會服務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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