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興仔有限公司 (SHING HING CHAI COMPANY LIMITED)
HCMP 223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223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16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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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索人在2016年8月26日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就吳美玲暫委法官2016年8月19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2. 吳法官的判決是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拒絕批予申索人上訴許可挑戰該審裁處2016年5月31日的判決。審裁處裁決申索人代通金的申索得直,但撤銷她就欠薪、膳食津貼、損失、訟費支出、利息、颱風津貼、膳食津貼强積金、ipad、ipad 强積金及终止僱佣金的申索。
3. 吳法官認為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所以拒絕給予上訴許可,詳細理由可見吳法官2016年8月19日的判決書。
4.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第(3)款,原訟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判決是最终的決定,因此本庭無權干預。申索人在先前兩宗案件應已得悉此規定:HCMP 3164/2015及HCMP 654/2016。但她仍漠視法律的規定提出浪費她本人及法庭資源的申請,明顯濫用司法程序。
5. 因此,本庭頒令撤銷申索人的傳票。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