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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633/2017
[2020] HKCFI 9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7年第2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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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錫藩 |
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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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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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渭生 (永匯國際 (香港) 有限公司) |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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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
2020年5月26日 |
| 判決日期 : |
2020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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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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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 (周先生) 提出本訴訟,指被告人一方誘騙他放棄租用的舖位,並弄失他存於舖位內的物品,於是向被告人一方追討賠償。根據被告人一方提出的申請,聆案官命令剔除了周先生的申索和撤銷了本訴訟。周先生不服並申請逾時上訴。2020年1月23日,本席頒下書面判決(「該判決」),撤銷了申請,並命令周先生支付訟費。周先生現在申請許可逾時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以推翻該判決。
背景
2. 本案背景在該判決書已有詳細敘述,本席認為無需在此重複。本席於下述部份將仍然採用該判決書內有關的人物簡稱和定義。
3. 該判決理應屬於《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1)(a) 和(2)(b) 條所述性質,因此不屬於《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涵蓋的上訴。根據第14條,周先生原可不需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4. 不過,《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1) 條規定了的上訴的期限。由於關注公眾健康,法院自1月底開始一般性押後法庭程序的措施,期間法庭登記處也暫停一般服務。在這情況下,周先生不能夠提交以存檔其上訴通知書的。在這情況下,他可以提出上訴的期限,理應在法院登記處重啓服務當天才結束,即3月初。由於周先生逾期未有提出上訴,因此他仍需要先獲得法庭批准延期。
5. 周先生透過於2020年3月20日提交法庭存檔的傳票,要求許可逾期上訴,以及暫緩執行該判決。為此,周先生也於5月6日存檔了誓章支持申請。
逾期上訴
6. 根據上述規則第59號命令第15條,本庭有權延展提交上訴通知書的期限。相關法庭案例指出,法庭必須考慮(i)擬上訴人的延誤;(ii)他就延誤的解釋;(iii)所擬上訴會得直的機會[1];(iv)延誤引致對方的不利情況。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0 (Vol.1) 第59/4/9段。
7. 鑑於上述一般性特殊情況、涉及延誤的程度,以及某程度周先生在沒有協助下進行訴訟,加上未見延誤引致被告人一方不能彌補的不利,所以本席不會只因延誤而否定本申請。本聆訊中代表被告人一方的律師也沒有就此作出相反的表述。
8. 決定本申請,重點在於所擬上訴是否有合理成功的機會。
9. 如上所述,周先生為了本申請存檔了誓章。不過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2) 條規定,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上訴法庭不得接納進一步證據(關於在原聆訊日期後發生的事宜的證據除外)。所謂特別理由,本庭在該判決(第27段)已作解釋,在此不贅。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0 (Vol.1) 第59/10/8段。
10. 周先生在傳票中表明,透過誓章提供「大量有力証据文件未有機會予法庭審理,此皆為我做零售生意50年之相關文件(包括本案曾報警之口供紙)」,以及是「走訪多位見過我被扣押財物之類似相古董文物資料圖片」。無論是其性質或根據上述法院規則和法律原則,這些文件都不具條件予法庭去接納為上訴的新證據的。
11. 至於擬上訴理據方面,周先生在誓章中大致上重申其案情,又提出了被告人(及其律師)「偽造文件」;「借故拖延,也可能見財值起心,製造一不公平條約,叫我簽下便完全是叫我自負失物不作追究之荒謬協議,我沒理由會簽的…」等指控。本席認為這些指控無助推翻該判決書內,本席就當時周先生的指控和客觀的案情的分析。至於周先生就有關向警方投訴的指稱,本席在作出該判決時也已有考慮[2]。本席不信納所擬上訴具得直的的合理機會。
12. 周先生又指希望「重審」,屆時便會提供進一步證據。可是這並不構成能成功上訴,或給予延展上訴期限的理據。
暫緩執行該判決
13. 根據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條,本庭有權暫緩執行有待上訴的判決。不過該判決乃撤銷了周先生逾時上訴推翻原來聆案官的命令,以及支付該判決中所命令的訟費。鑑於上述本席就周先生申請許可以逾時提出上訴所作的結論,本席沒有理由暫緩執行該判決。
結論和命令
14. 周先生的申請予以撤銷。周先生須支付被告人一方因本申請引致的訟費。
訟費金額
15. 根據該判決的暫時訟費命令,被告人一方提交了2020年2月7日的《訟費陳述書》。經考慮該文件和周先生於法庭所作陳述,本席為免疑問正式確認該暫時命令作實,並簡易評定金額為港幣45,000元;周先生須於14天內支付被告人一方。
16. 就周先生本申請,被告人也提交了2020年5月26日的「訟費陳述書」。經考慮該文件和周先生於法庭所作陳述,本席簡易評定金額為港幣10,000元;周先生同樣須於14天內支付被告人一方。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中倫律師事務所的黃曉岸律師代表
[1] 《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 條,也規定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法庭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 第42、4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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