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259/2011
DCCC125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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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名。
2. 他由律師代表,他承認控罪,並且同意事實上當日凌晨時分,他在旺角區域正當乘坐的士期間被警員截停。在他管有的情況底下,被告人藏有14.02克內含9.6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毒品。被告人向警員承認,該些毒品是他故意購買回來,準備拆成細包,進行售賣,希望藉此圖利。
3. 被告人共有十四次刑事紀錄,十一次與毒品有關,其中有一更是販運毒品,被判處兩年多的監禁。被告人現年五十多歲,染有毒癮已超過十年。考慮劉德明判刑案例之後,法庭知道販賣海洛英罪行的判監基數為兩年。而就0至到10克純度的話,判監須兩年至五年。
4. 法庭認為9.65克的海洛英販運,判刑起點應該是四年零九個月,即57個月。被告人坦白承認,三分一折扣給予被告之後,應該的監禁是38個月。法庭考慮過,被告人的確在另一件案件的擔保期間犯下本案,但最後亦決定不因此將被告人適當的判監提升。惟就被告人對現時觀塘裁判法院的案件服刑的8個月,法庭認為兩案件風馬牛不相及,不能夠混為一談。觀塘案件的判刑亦不是太長,只於是8月。而法庭相信懲教署所提供的資料,即在10月判監之後,被告人如果行為良好的話,其就觀塘案的離監日子為大概明年的3月,與現時12月的時間距離大概三個月而已。
5. 法庭考慮總刑期方面,決定有一個月,亦都只有一個月可以一同服刑。故就本案的38個月判監,法庭裁定其中37個月與觀塘案件5468/2011的判刑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