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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2/2022
[2022] HKDC 14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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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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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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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松喜 PANG Chung-h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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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維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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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耀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耀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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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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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在案發期間,姓梁女士(梁)與家人住在屯門湖景邨湖碧樓一單位(該單位)。
3. 2021年11月8日下午,梁邀請6人到該單位打麻將,包括被告姓高的妻子。他們於或約於在晚上8時開始在該單位打麻將。該單位鐵閘關上鎖,木門微開。案發期間,該單位內共有14人。
4. 同日大約晚上10時30分左右,該單位內部分人聽到「嘭」的一聲巨響,並感到熱力從門口湧入屋內,發現門外走廊起火,走廊濃煙密佈。有部分人聞到天拿水氣味,有人大叫「火燭」。眾人幫忙救火,在10至15分鐘後成功將火救熄。
5. 上述事件導致下列財物被火摧毀或者損壞:—
(1) 該單位的隔鄰(即2030室)的一扇門頭氣窗、一道鐵閘、一道門、牆壁及地面;
(2) 該單位的一扇門頭氣窗、一道鐵閘、一道門、一個電箱、天花板、約10對鞋、一盞燈、一些衣服、一輛嬰兒車及一些雜物;及
(3) 這兩個單位外走廊的牆壁、天花板、3盞燈及電視線。
6. 2021年11月13日,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一名縱火疑犯。警員在被告住所向其妻子調查,看見被告,發現他貌似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到的縱火疑犯。警員在被告住所內找到一些物品,與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到的縱火疑犯所用相似,即(i)一對灰色手套;(ii)一個黑色背包;及(iii)一對灰色運動鞋。
7. 2021年11月13日晚上9時50分,被告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一時火遮眼先放火。」,因為不喜歡妻子打麻將,想嚇一嚇她。
8. 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一些事項,其中包括:—
(1) 上述事件發生前3天左右,被告買了6瓶火水,並把6瓶火水注入兩個大瓶內。
(2) 被告在2021年11月8日前往湖碧樓兩次,第一次在晚上9時左右,到湖碧樓看一下環境,當時沒有放火。
(3) 被告在同日(即2021年11月8日)大約在晚上11時再去湖碧樓。
(4) 被告用尼龍繩把一塊布綁在載有火水的膠瓶的瓶口,用打火機點燃布塊,然後在欄杆位置投擲兩瓶火水。
(5) 被告先後投擲兩瓶火水,但只點燃了第一瓶,沒有點燃第二瓶。
(6) 被告知道案發期間該單位內有很多人,當中包括小孩。
(7) 告說妻子經常去該單位打麻將,感到氣憤及孤單,想放火嚇一嚇妻子及其他打麻將的人,使他們不要常常打麻將。
9. 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時,找到一個背包、一些衣服及兩個打火機,檢取為證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用其中一個打火機點火。
10. 閉路電視沒有拍攝到事發經過,但拍攝到被告在2021年11月8日在湖碧樓的行蹤。
11. 從一些燒毀的碎片、燒過的鞋、燒過的拖鞋及繩等等,專家驗出微量的火水。此外,在被告住所檢獲的背包及衣物亦都驗出內含二甲苯的微量有機混合劑。二甲苯屬易燃有機溶劑,是油漆稀釋混合劑的常見成份。
求情理由
12. 現年69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10多歲時來港定居,已經退休,與妻子共住,育有3名已成長的子女,亦有在大學就讀的孫兒。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沒有受教育,退休前以地盤工人及清潔工人維持生活。
13. 辯方說多年來,被告和妻子關係緊張,而妻子在市場攤檔工作,晚飯後便出外打麻將至深夜。辯方說被告的妻子的打麻將嗜好使家庭經濟拮据。被告不善於表達自己,說話不流暢,而妻子則是一個有極強主見的女子。被告知道妻子經常到案發單位打牌,他亦認識該單位的住戶。辯方說被告犯案的「目的是要警告及勸阻妻子別再沉迷打牌」(辯方求情陳詞第2段),亦以洩憤及表示對妻子的不滿。
14. 被告在還押期間得到妻子及家人的探訪。辯方說被告現在懂得對妻子的嗜好採取放下和寬容的態度。
15. 辯方說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案件並不涉及黑社會恐嚇或追債的行為。被告不善辭令,被妻子冷落,一時衝動「火遮眼」而犯案。現在被告反省後感到後悔。本案並沒有人命傷亡,只造成財物損毀。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而辯方引用了3宗上訴庭的案件作為法庭的參考。
16. 辯方認為5至6年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同意這是一宗「有計劃、有準備,預謀使用易燃液體的縱火案,事發在人煙稠密的公屋走廊,被影響的多個單位內包括有兒童及行動不便的居民」(辯方求情陳詞第16段)。但被告只是想恐嚇其他人,不涉及尋仇。辯方亦說案發後,有關的財物損失並不大。
17. 辯方亦同意在案發單位的隔鄰,在案發時亦有2人在內,即是說這兩個單位總共有16人。辯方說最近被告有高血壓的情況,需要頻繁地去見醫生。
判刑
18. 這宗縱火案萬幸的地方是沒有住客傷亡,但被告的縱火惡行是赤裸裸地罔顧住客,包括他妻子的安危。被告是知道妻子在單位內打麻將,亦知道單位內有很多人,知道這是公屋單位,但他仍然有預謀地策劃行動。
19. 被告在案發前3天(大約是11月5日)已經買了6瓶火水,把火水注入2個大膠瓶內。這表示被告最早在11月5日或之前已經深懷仇恨,而開始策劃這縱火行為。被告甚至到現場實地視察,或俗稱「踩線」。被告在當日晚上9時許到現場察看,當晚在11時許再到現場犯案,先後投擲2大瓶火水。雖然被告燃點一瓶,但這亦可使第二個膠瓶著火。被告知道單位有很多人,包括小童。但被告並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11月13日或之後才因警員為被告妻子進行調查期間,「意外地」發現被告貌似閉路電視的疑犯,最後才把被告捉拿歸案。
20. 被告除了第一時間認罪外,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被告罔顧他人安危,令人髮指,可幸是沒有任何人傷亡。但從照片冊來看,那火燒煙黑的範圍很大。控罪詳情所列出的雜物根本不能夠反映這縱火罪行的嚴重性。
21. 在例書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第10版2022年第781至782頁內裡提及縱火罪的判刑例子,一般而言,量刑起點是5年監禁,但刑期會因案情的嚴重性而上調。
22. 本席認為本案的嚴重性在於這是有預謀、有部署策劃、有實地視察,知道單位內有很多人,包括自己的妻子、知道這是公屋單位,而且在晚上10時許發生。當時單位內的人聽到「嘭」一聲巨響和感到熱力從門口湧入單位(案情撮要第3段)。沒有人因被告犯案而傷亡,除了單位內的受害人的幸運外,亦是被告的幸運,否則被告將鑄成大錯,大有可能因為有人傷亡而被控企圖誤殺,甚至謀殺。
23. 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6年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因此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判被告入獄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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