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097/2010
DCCC109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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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1年2月28日下午12時36分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Mr Jackson POO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ANG Ming Fai Alfre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江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010年5月18日,警員持搜查令進入涉案單位,在被告睡房内先後搜獲:
1. 一個有氯胺酮粉末的膠袋載有20個可再封膠袋載有共11.85克粉末內有8.19克氯胺酮 2. 一個有氯胺酮粉末的電子磅 3. 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100個新的可再封膠袋。
1. 一個有氯胺酮粉末的膠袋載有20個可再封膠袋載有共11.85克粉末內有8.19克氯胺酮
2. 一個有氯胺酮粉末的電子磅
3. 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100個新的可再封膠袋。
現場警誡下被告聲稱哟嘢是她的朋友亜朗放低的。在翌日的警誡會面中被告承認前述K仔為她所有及作自用,另其他物品亦屬於她。
被告證供顯示她知道K仔對身體可造成嚴重影响。販毒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會被判處長刑期。參考上訴庭在許守城[CAAR7/2006]就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考慮到有一部份為自用,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刑期扣減。不認爲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命令
判處2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