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3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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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宗販運毒品控罪。
2. 2015年5月20日晚上,警察在屯門良景邨無名路停車場繳費處車閘埋伏,大約於10時14分有一輛目標的士駛到閘前,車上後座一名男子(即被告人)手持一個黑色膠袋,警察上前將的士截停,被告打開車門嘗試逃走,經過一輪掙扎後,黑色膠袋破穿引致一些白色晶體散落在座位上,警察將之撿取為證物,另外還有該批黑色膠袋及在內的透明可再封膠袋。
3. 警察拘捕被告販運毒品,經警誡後,被告承認該些白色晶體是由他的黑色膠袋漏出,他販賣「K仔」作為生活費。
4. 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說他是失業人士,並非毒品吸食者,他在元朗登上的士,警察撿取的毒品屬於被告。
5. 政府化驗師確認在黑色膠袋內的白色晶體重量是188克,內含89.9克氯胺酮,從座位上撿獲的白色晶體重量是5.76克,內含2.21克氯胺酮。換句話說,涉案的白色晶體總重量是193.76克,內含92.11克氯胺酮。
6. 警方估計上述毒品市值港幣24,801元。
7. 被告現年24歲,已婚,有一個七個月大的女兒,其餘的個人因素,包括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販運毒品的紀錄,其職業是場景佈置員散工及健身教練,干犯本案的目的是為了賺取生活費照顧家人。
8. 考慮被告的辯方大律師提出的所有求情因素,亦考慮到量刑指引及案例,考慮以上所有的情況,本席認為最終刑期是四年零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