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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2/2023
[2024] HKDC 1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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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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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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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梓軒 FUNG Tsz-h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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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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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卓倫先生,由何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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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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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兩項猥褻侵犯7歲女童的罪行。經過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而第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案件性質,本席索取受害人女童X的創傷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5日。
2. 控方案情指出女童X於2016年1月2日出生,案發時是一名7歲小一學生。自2022年9月起,X每逢星期六上午會到屯門良景邨良景社區中心地下博愛醫院文柱石家庭多元智能中心(該中心)上英文課及數學課。X所上的英文課一直由被告任教,而被告亦是該中心唯一的英文課導師。
控罪二
3. 2023年3月11日,X及另外一名學生在該中心上英文課(註:當日該課堂只有包括X的兩名學生)。被告坐在X的左邊。突然,被告說他的手冷,叫X把雙腳張開。接著,被告用右手從X的腰部伸進長褲及內褲底下,用一隻手指「撩」X的私處一下。當時另一名學生正在看白板。
4. 其後,被告繼續授課。X當時感到不舒服及擔心。上課完畢後,X便離開該中心。
5. 2023年3月12日,X把上述事件告知其母親Y。當問及X當時的感覺時,X表示被告的指甲長,「撩」到她的私處裡面很痛。當問及為何沒有即時將事件告知Y的時候,X表示被告作出上述行為後曾經叫她不要告訴其母親。X沒有足夠膽量,所以沒有即時說出上述事件。Y隨即報警。
6. 同日,Y致電該中心,投訴被告侵犯X。任職該中心的職員陳奕澄(陳)在同日傍晚6時左右致電被告,問被告最近與學生有沒有不適當接觸。被告反問是不是「第一堂」,陳回答說是。被告之後再問是不是X,陳回答說是。
7. 接著,被告表示他於上課使用iPad期間,X走過來與被告貼得太近,被告於是用手推開X。被告不肯定是推到X的私處還是膝蓋。被告還記得之前在冬天時有一次類似的情況,期間被告推到X的私處。
8. 2023年3月15日,被告在住所被拘捕。
9. 該中心內安裝有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X在該中心上英文課時的整體環境,以及被告、X和其他學生在2023年3月11日案發期間身處現場。
求情理由
10. 辯方在被告認罪那天(8月12日)提交求情文件。今天亦呈交第二份的補充求情文件。辯方指出24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未婚,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是家中的獨子。被告認罪除了節省法庭資源外,亦可免卻受害人X及其母親Y出庭作供。案發時,被告在涉事的社區中心擔任兼職英文導師。案發後,被告已經被解僱。現在,被告在父親所經營的公司工作。
11. 辯方在第一份求情文件用了不少篇幅試圖說服法庭索取及考慮勞教中心報告,認為對被告是「最為相稱的判處」(第一份求情文件第13段)。辯方亦引用一宗上訴庭,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作為參考。
12. 本席在被告認罪當日明言,不會考慮勞教中心及其他報告,亦提議辯方可以在得到受害人創傷報告之後再修訂或者作出較全面的求情。
13. 辯方說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過往品格良好。他說被告現年只有24歲,剛從大學畢業,投身社會。本案是單一事件,不涉及恐嚇及利誘手段,亦不涉及暴力。被告不能夠再次在教育事業發展。
14. 辯方早前呈上12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父親、母親、親友所寫的求情信。辯方亦附上被告的成績表及服務奬項的證書。今天,辯方再呈上被告用英文所寫的求情信,及有關被告母親的醫生報告。
判刑
15. 辯方的求情並沒有提及兩點:一,是這非禮行為是違反被告和受害人X誠信關係的案件;二,被告並不是一早認罪,因此被告遲來的認罪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16. 被告於案發時身為英文導師,為兩名年幼的小學生上英文課。被告藉詞非禮受害人,觸碰受害人的私處,亦令受害人感到痛。當時課堂上亦有另一名不知情的年幼學生。
17. 由於認罪協商,控方把第一項發生在2023年3月4日,被告「胸襲」受害人的事件(本案的第二項控罪則發生於7日之後,即3月11日),留在法庭存檔。因此,本席不會把第一項控罪的案情列入判刑的考慮因素,但辯方亦不能說第二項控罪是單一及獨立事件,亦不能說被告只是一時衝動。另一方面,本席亦不會把控方案情第6段被告自己所提及有另一次在冬天時分類似的情況列為判刑考慮因素。因為受害人並沒有提及那一次冬天的經歷。
18.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何餘平(譯音) [1996] 1 HKC 555提及,法庭需要平衡被告的求情理由和公眾利益。該案的被告身為教師承認5項非禮10-13歲學生的罪行,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是18個月。在特區訴吳浩楠 CAAR 6/2021 [2022] HKCA 25,該案上訴人被裁定2項猥褻侵犯2名15歲男學生,原審法官判上訴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不服。上訴庭最後改判入獄10個月,而因為被告已經完成了社會服務令,因此酌情減刑至8個月。
19. 本案涉及一名7歲女童,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日期為2024年9月3日)指,8歲的女童因為受到家人的強烈支持及正面積極的輔導,使該女童能夠大大減低被非禮後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專家亦說這並不表示事件對受害人沒有影響(見專家報告第10段)。專家說因為受害人得到支持,所以同意受害人在現階段不需要心理輔導,但如果有需要的話,她可以接觸受害人學校社工跟進。
20. 在這類涉及誠信關係的案件,被告濫用受害人對被告的尊敬和信賴之下干犯本案。法庭需要保護無知少女,亦要發出明確訊息,對犯案者施以阻嚇性的懲處。
21.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向受害人及其家人表達深刻懇切的歉意,深刻知道當日所犯的罪行極其錯誤。被告亦擔心父母的狀況。事件傷害了他們。母親在飽受抑鬱症的困擾下受到多重打擊。被告會繼續反省,面對自己的錯誤。被告會洗心革面,絕不重犯。被告對受害人家人,對他的信任,沒有為人師表而保護及教導受害人感到悔疚。被告亦對家人的傷害感到痛心。在羈押期間,被告深切反省。他會繼續進修,會痛定思痛,重新做個好人,照顧父母、嫲嫲。被告亦會從事慈善義務工作。被告在第二封求情信中再次向受害人及其家人道歉。被告承認他破壞受害人對他的信賴。但從這兩封信之中,本席看不見被告有反省為何他在當日性侵一名無辜及弱小的7歲女學生。
22. 被告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他的獨子。他向受害人及其父母作出衷心的道歉。在父親的眼中,被告是一個大細路。食飯時叫長者食飯。被告照顧患病的母親及90多歲的祖母。被告對攝影有天份。父親打算把事業讓被告承傳。被告「上手」快,但父親感到內疚,沒有給被告機會去選擇自己的理想。被告父親認為被告只是因壓力、好奇及事業與家庭的重擔,使他有了一時的糊塗衝動,鑄成了回不頭的錯。父親的心好痛。作為父親,他會管教、改正被告,要被告做事要行正路,尊重人。父親的求情信亦附上不少日常生活照片,以及被告所拍的照片,以表達家庭的溫馨暖意。
23. 被告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因為抑鬱病及其後的癌病,使她不能夠陪伴孩童時期的被告成長,這亦成為她人生中一大遺憾。被告的父親忙於兩地工作,而母親和被告的相處使她感到被告是一個令她好窩心的兒子。母親害怕兒子不在身邊的情況,兒子亦照顧獨居患病的高齡嫲嫲,幫忙送飯,關顧嫲嫲。被告是一個被痛錫的孫兒。被告雖然成績平平,但與同學相處融洽,有高評價的操行。在母親心中有很多問號,是否忽略了被告的身心發展?是否作為一個合格的母親?當她得悉被告犯案,她的心崩裂了,較治理癌症時的治療更痛苦、更難受。兒子是她的精神支柱。她的生活是圍繞著兒子而活。她感到心痛,願意為被告受罰。
24. 被告的姑姐、姨丈、姨母、表姐夫及表姐、中學同學、朋友都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視被告為一個正面善良、勤奮好學的年青人。被告只是一刻失去理智鑄成大錯,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25. 猥褻侵犯他人罪,即常稱非禮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最高刑罰係監禁10年。在律政司司長 訴 余振興(譯音) [2022] 1 HKC 615一案,該案的被告是一名警員,承認8項涉及11歲-14歲女童的性罪行,當中3項是非禮罪。上訴庭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見該判案書第70段),最後該案被告因為其他罪行而被判監5年。
26. 本案涉及破壞師生誠信。受害人只是7歲小學生。被告刻意伸手觸碰受害人的私處,亦使受害人感到一點痛。那時受害人正在上堂,而不是在下堂休息時間。受害人旁邊亦有另一名小學生。可幸是,受害人因為家人的強大支持而相對沒有創傷後遺症的情況。
27. 本席相信,在被告父母、親友眼中,被告是一個有善心,顧家的兒子和朋友。但在這事件中所顯示出來,被告有如一個雙面人,於犯案那一刻是天使與魔鬼的合成體。
28. 如果事件不是東窗事發,如果被告不是法網難逃。本席相信被告大有可能變本加厲,干犯嚴重程度更高的非禮行為,甚或性罪行。這不只是對本案受害人而言,亦可發生於其他在他教導之下的小學生。不過本席要強調,本席只能夠基於本案同意案情而判刑。
29. 一般而言,如果一名被告在第一時間或者盡早認罪,他可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案於2023年9月26日因為被告不認罪而排期審訊。被告只是在案件開審前不久才因同控方協商之後承認第二項控罪。本席因應被告的背景及痛改前非的承諾,決定寬大處理,給予被告最高的25%的刑期扣減。
30. 在考慮到所有案情,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被告較遲的認罪使刑期扣減25%,即減刑至6.75個月。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會秉持承諾做一個有自制、有修養、守法和關顧父母、嫲嫲的好男子,決定把刑期減至6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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