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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674/2021
[2026] HKCFI 29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1年第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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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SUN HUNG KAI CREDIT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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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
| 第一被告人 |
YEUNG 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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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THE PERSONAL REPR4ESENTATIVE OF YEUNG KUK LAM, dece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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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起始令狀和2023年7月13日的繼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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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文傑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6年5月15日 |
| 判決日期: |
2026年5月15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6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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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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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本案為楊紅女士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身份提出的申請,旨在尋求一項緊急禁制令,以阻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萬可宜(「萬法官」)於 2025 年 9 月 9 日作出的收樓令[1]的執行 (「收樓令」)。
2. 本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駁回楊女士這宗申請。以下是本席作出上述判決的理由。
背景
3. 本案的收樓令是原告人基於萬法官在2025年1月28日頒發經審訊後的判決 (「2025年1月28日判決」) 而獲得。
4. 楊女士曾於 2026 年 4 月 14 日提出過類似申請,但該申請已於 2026 年 4 月 17 日被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駁回。
5. 楊女士聲稱她已就案件 CACV 461/2026 提交上訴通知書,並在其支持本申請的誓章中,隨附了一份日期為 2026 年 4 月 30 日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6. 然而,該項「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排期到本席前聆訊。此外,本席(及原告人) 亦沒有收到任何CACV 461/2026的文件,包括上訴通知書。因此,本席不會處理該項「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而僅處理有關緊急禁制令的申請。
7. 儘管原告人投訴本申請未有及時送達,但原告人已提交書面回應陳詞。本席認為應該對此申請作出裁決。
討論
8. 楊女士基於以下五項理由尋求緊急禁制令:
9. 第一,她投訴當時萬法官僅為聆案官,無權作出收樓令。本席認為此論點毫無理據,因為該命令是由萬法官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的身份作出的。
10. 第二,她投訴原告人在本案的有關協議是在其丈夫 (即第二被告人) 自 2019 年起缺乏精神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簽署的。但是,該爭議點已由萬 法官於 2025 年 1 月 28 日判決中作出裁定。除非該判決被撤銷,否則本席不能重新考慮及處理該爭議。
11. 第三,她投訴其丈夫在審訊前去世,因此他缺席審訊且未得到適當代表,而她是直到 2025 年 12 月才取得其丈夫的遺產承辦書。本席認為此點並無理據,因為法庭已於 2023 年 7 月 13 日發出「繼續訴訟命令」,並裁定凡向楊女士送達的文件,均視作已向第二被告人作出有效送達。兩位被告人未有在萬法官席前的審訊出現並不是推翻該審訊的判決以及之後作出的收樓令的原因。
12. 第四,她亦提出嚴重指控,聲稱訴訟本案涉及假律師,且萬法官公報私仇。本席認為這些嚴重指控並無實質證據支持,必須予以拒絕。
13. 第五,她聲稱執行收樓令會危及她的個人安全。本席認為這僅屬空泛指稱。雖然執行命令無疑會對楊女士造成不便及不利影響,但這並非有效理由阻止原告人根據法庭裁決行使其合法權利。
14. 無論如何,由於現在並沒有任何有效上訴[2]或程序挑戰之前萬 法官所作的判決及/或頒令,本席未能看見任何法律理據支持楊女士所要求的緊急禁制令。
結論
15.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楊女士於 2026 年 5 月 11 日的申請,並頒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
16. 本席對原告人代表馮大律師的協助表示謝意。
原告人:由唐蕭何律師行馮展翹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隨後於 2025 年 12 月 1 日修訂
[2] 楊女士聲稱的CACV 461/2026上訴案件明顯逾期,而楊女士並未獲得逾期上訴許可。因此,楊女士在現階段並沒有任何有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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