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HKDC 1587
DCCC 112/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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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控罪,因此上訴法院已就販運各種不同的危險藥物訂明一套量刑指引,而「冰」毒的量刑指引就訂明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HKSAR v Tam Yi Chun([2014] 3 HKLRD 691)。
2. 如果只得一種毒品,如何以純數學方式計算,這套計算的方程式訂明在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3. 而根據上述的量刑指引,3.86克「冰」毒的適合量刑起點為四年零七個月,即55個月監禁。
4. 雖然被告人只有34歲,但案底纍纍,在本案前有十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十三項控罪,而且近年所有的紀錄差不多都與毒品有關。2013年有類同的案底,即每一次一出獄,又再犯與毒品有關的控罪。此乃加刑因素。
5. 因此,法庭將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至58個月。
6. 本案無任何求情因素,販運危險藥物,個人因素除非在十分特殊的情況之下,否則完全不是求情原因。
7. 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58個月監禁,即四年零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