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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1/2025
[2026] HKCFI 6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1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23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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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5年11月1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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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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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審訊
2. 控方案情顯示2024年4月8日約下午6時57分,上訴人的私家車GG 7388左邊車頭撞向控方唯一的證人(PW1) 的私家車YG 2660右後邊車身,造成兩車碰撞位置損毁(證物P3所標示的損毁情況)。
3. 審訊時,控方傳召PW1出庭作證。答辯人撮述了PW1 的證言,本席大致沿用。
4. PW1表示案發時駕駛YG 2660沿着興華街西左一線進入涉案迴旋處。進入迴旋處之前,PW1把車速減慢,在讓路虛線前稍為停頓。在觀察過迴旋處的交通情況許可後,他便徐徐進入迴旋處左一線。當時他打着右燈進入左一線,並打算從迴旋處第三個出口荔寶路離開迴旋處。進入迴旋處時,PW1已經留意到有前方上訴人私家車GG 7388,打着右燈緩慢地在左三線行駛。PW1並沒有進一步留意GG 7388,最終沿着左一線越過GG 7388。正當口經過迴旋處第一出口的位置,PW1的私家車右後方突然發出碰撞聲。PW1立即把車停低,從倒後鏡觀看,發現上訴人的私家車左前方碰撞到他私家車的右後方。
5. 審訊時,YG 2660行車記錄儀所拍攝的片段(證物P4)在庭上播放。
6. 上訴人有法律代表。上訴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裁決
7.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8至41段指出:
「檔案20240408185738.996前方鏡頭
影片下方有日期時間顯示
28. 影片開始時間是2024年4月8日下午065739時。影片一開始可以看見PW1的私家車沿着興華街西左一線靠近進入迴旋處之前的讓路虛線。證人的前方有一輛九巴。而當時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正在沿着左二線進入迴旋處。從影片開始,已經可以看見上訴人駕駛的白色七人私家車閃著左邊指揮燈。
29. 時間065740,證人的私家車沒有停低,直接進入迴旋處範圍。這時,上訴人的私家車在迴旋處左三線緩慢行駛,並且亮着左邊指揮燈。證人前方的巴士進入了迴旋處的左二線直行。
30. 時間下午065743,畫面清楚可見證人的私家車曾經壓着迴旋處內左一線及左二線的虛線1秒。證人的私家車於時間下午065744返回了迴旋處的左一線行駛。當時PW1私家車的位置正是迴旋處左邊第一出口前。而這時候PW1些車輛已經超越了較早前在左三線的上訴人的車輛。
31. 影片於時間下午065744完結。
檔案20240408185744.635前方鏡頭(1)。
32. 同樣地片段下方有日期時間顯示。影片開始時間是2024年4月8日下午065744時。即緊接上一個片段。
33. 影片一開始,可見PW1的車輛在迴旋處左一線。隨即鏡頭劇烈搖擺,同時間聽到碰撞聲。隨即鏡頭向右擺,指向迴旋處中央。最後於時間下午065746,證人的車輛停定。鏡頭望向迴旋處中央。
檔案20240408185738.996(CAM1)(1)
34. 影片顯示車尾情況。影片開始時時間為下午065739。可見證人的私家車離開迴旋處進入左一線。
35. 影片結尾,時間下午065744,證人的私家車從鏡頭左方出現。隨即發生碰撞。
36. 幾段影片都清楚顯示PW1在進入迴旋處以後沿着左一線行駛,只在其中1秒車身曾經佔用了左一左二線1秒的時間。
37. 相片八顯示了上訴人的車輛意外後停在旋邊第一個出口的左一線位置。雖然辯方極力向PW1指出其案情為PW1越過左一線及左二線然後撞向上訴人的車頭。但根據P4行車紀錄儀片段及P3相片8,上訴人在進入迴旋處的時候是沿着左三線打着左燈行駛。假如意外有如辯方所指是由PW1的車輛撞向上訴人,碰撞發生後,上訴人的車輛極其量亦只會停在迴旋處左三線及左二線之間。就算計算了辯方所指上訴人曾經把車輛移開以便PW1下車,意外後上訴人車輛的位置亦不會相差這麼遠,停在左一線。而物理常識告訴我們如果PW1的車輛撞向正在左三線的上訴人的七人車,力度及矢量只會把上訴人的車輛推向迴旋處正中央方向,而非相反地把七人車拉向迴旋處第一出口方向。加上既然上訴人認為PW1撞向他而非他撞向PW1的車輛,既然理據在自己一方,就算需要移動車輛亦沒有可能把車輛從第二第三線的位置移向左一線的位置,製造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加上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案發後有人提出過辯方的說法。本席把PW1私家車前方行車紀錄儀片段,PW1私家車最後停低的位置,與P3相片8至相片12比較,確定PW1私家車在安發後沒有移動位置。辯方的案情沒有可能成立。
38. 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但根據影片顯示上訴人進入迴旋處後打着左燈,任何合理常人都能夠推論上訴人當時有意向左切線。影片顯示上訴人進入迴旋處後的最初位置,即迴旋處左三線,及意外後上訴人車輛的位置,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唯一合理推論並裁定,上訴人進入迴旋處左三線,亮起左燈伺機向左切線。而當時上訴人的左前方及左後方均被巴士及PW1的車輛阻擋着,無法進行。其後PW1車輛向前行駛越過了上訴人的車輛後,上訴人向左切線,繼而發生碰撞。
39. 本席詳細審視了所有證據,所有證據都顯示上訴人在進入了迴旋處後亮着左燈在左三線緩慢行駛。他記沒有超速,亦沒有作出飄移的舉動。碰撞發生本席極其量只能夠推論上訴人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錯誤地評估上訴人車輛與PW1車輛的距離,在切線時與PW1的車輛發生碰撞。
40. 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有上訴人有任何駕駛行為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及一些對一個謹慎的駕駛者意見屬於顯而易見地危險的行為。
41. 根據以上分析,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唯一合理推論並裁定以下事實:
2024年4月8日約下午1857時,PW1與上訴人分別駕駛YG2660私家車及GG7388私家車車,沿着興華街西進入迴旋處。PW1進入迴旋處左一線行駛,上訴人進入迴旋處左三線行駛。其間上訴人從左三線切線往左一線的時候,左邊車頭撞向PW1右身及車尾。意外導致兩車碰撞位置損毁。上訴人案發時缺乏適當謹慎及專注,以致未有準確評估兩車距離,最終引致碰撞發生。另外本案沒有任何不可合理預期的情況發生。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屬於不小心駕駛。」
最後,裁判官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證明危險駕駛,但能成功舉證不小心駕駛罪的所有控罪元素。他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 上訴人提出四個上訴理由,在上訴聆訊時簡單複述其書面陳詞內容。
9. 上訴理由一指裁判官處理證供疏忽,混亂控方證人的數目,本案沒有PW3和PW4,但裁判官卻提及PW3和PW4。而裁斷陳述書的內容更錯字百出,又在第6段描述上訴人打着右燈,事實應該是左燈。
10. 上訴理由二指裁判官錯誤以物理常識推論PW1的私家車在案發後沒有移動位置,更錯誤地認為「就算計算了辯方所指上訴人曾經把車輛移開以便控方證人下車,意外後上訴人車輛的位置亦不會相差這麼遠」。
11. 上訴人進一步闡述了自己的論點:裁判官已經拒絕接納PW1的證言,因此,就PW1不同意車輛在碰撞後曾經移動過,他的證供也是不可信的;承認事實只是指出控方證物P3 (1)至(13)是一套共三幅相片,準確地顯示了案發現場及相關車輛的相關情況,但沒有說明顯示兩車碰撞後的真實正確的位置,更沒有證據顯示這些相片就是碰撞後兩車的位置;P3並不是警方在現場即時拍攝;P4亦完全影不到及看不到碰撞後上訴人的車輛位置。因此,裁判官錯誤判斷兩車碰撞位置。
12. 另外,裁判官錯誤地觀察及判斷PW1的私家車於時間065744時返回了迴旋處的左一線行駛,事實是因碰撞才令PW1的私家車返回迴旋處左一線。裁判官不是專家,他在完全缺乏證據支持及錯誤地以物理常識作出裁斷陳述書第37段的分析。
13. 上訴理由三指裁判錯誤地以不完整、零碎、漆黑及看不清楚的P4作出推論上訴人是向左切線,繼而發生碰撞。
14. 上訴理由四指裁判官忽略每宗刑事案件,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上證明被告有罪,單單推論而缺乏證據支持是不安全和不穩妥。P4顯示PW1壓住左一及左二線行駛,繼而撞向正在左二線行駛的上訴人的車輛,所以本案存在疑點。
答辯人的回應 - 上訴理由一
15.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在分析證物P4及P3前分別在分段標題提及控方證人四(PW4)[1]及控方證人三(PW3)[2] 。這些只屬手民之誤,只要閱讀內文,便清楚明白分段標題明顯分別意指證物P4及P3。
16. 至於有關裁斷陳述書的第6段寫上「打着右燈 …」及裁斷陳述書的第22段寫「左耳線…」上訴人的批評只是旁支末節。
17. 事實上在處理P4時,裁判官正確的指出「上訴人的私家車在迴旋處左三線緩慢行駛,並且亮着左邊指揮燈。證人前方的巴士進入了迴旋處的左二線直行[3]」。最後在事實裁定上,亦指「上訴人進入迴旋處左三線,亮起左燈伺機向左切線[4]」。
答辯人的回應 - 上訴理由二至四
18. 裁判官認為PW1的證供不可靠,已拒絕接納他的證供。而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是基於其對P3及P4的分析,其分別記錄了碰撞後兩車位置及案發經過片段[5]。
19. 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準確描述P4所拍攝的影像。尤其是PW1私家車於時間下午065743-065744從左一線及左二線的虛線駛至迴旋處的左一線行駛。裁判官亦正確地指出「幾段影片都清楚顯示PW1在進入迴旋處以後沿着左一線行駛,只在其中1秒車身曾經佔用了左一左二線1秒的時間[6]」
20. 上訴人指「為什麼原審裁判官會觀察到PW1私家車於時間下午065744返回了迴旋處的左一線行駛?這明顯是發生了碰撞,才令PW1私家車去番迴旋處左一線[7]」。而事實上在檔案20240408185744.635前方鏡頭(1),影片開始時間是2024年4月8日下午065744時,才收錄到有碰撞聲,隨即鏡頭劇烈搖擺,而當時PW1私家車已在迴旋處的左一線上。直至碰撞前,PW1私家車的車頭方向一直朝迴旋處第一出口方向或迴旋處左一線車道前方。PW1私家車的鏡頭因發生碰撞後,才變成朝迴旋處中央的方向。
21. 有關裁判官就P3的分析及所作的推論,與已呈堂及被接納的證據並無抵觸。相反地,在上訴人並無作供的情況下,辯方的案情只有來自上訴人律師向PW1提出的對質,並不是證據。無論如何,裁判官已提醒了自己,上訴人不作供是她的權利[8],亦明確指出控罪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並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的標準上證明[9],在作推論時亦給予自己充分的指引[10]。
本席的考慮
22. 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3. 就上訴理由一,裁斷陳述書確實有如上訴人所指,內容有錯字以及混亂了控方證人的數目,例如:
(a) 左二線而不是左耳線[11]
(b) 上訴人的私家車應是打著左燈,而不是右燈[12]
(c) 分段標題應該是證物P4,而不是控方證人四[13]
(d) 分段標題應該是證物P3,而不是控方證人三[14]。
(e) 「安(案)發後沒有移動位置」[15]。
24. 然而,這些屬手文之誤。這些錯別字或分段標題的錯誤沒有影響裁判官對案中證據的理解。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25. 本席順帶一提,裁判官在撰寫裁斷陳述書時應加以謹慎,避免這些錯誤。
26. 由於上訴理由二至四均涉及P4所見的影像,是故本席一併處理。
27.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4至27段如此說:
「24. 考慮所有情況,本席認為PW1的證供不可靠。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25. 雖然本席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一的證供,但無論如何,本案有行車紀錄儀片段記錄了案發經過及相片顯示碰撞後兩車位置。
26. 雖然辯方於盤問PW1的時候向PW1指出,碰撞後,上訴人曾經移動車輛以便PW1下車。但PW1並不同意這說法。雖然本席拒絕接納PW1的證供,但本案的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本席提醒自己不應因上訴人行使其權利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然而,上訴人此舉乃表示她並沒有提供來證供反駁、削弱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辯方大律師向控方證人所指出辯方對事發經過的說法,除非得控證人確認,否則,該些指稱本身,並不成為本案的證據。
27. 故此辯方的說法不會因為本席拒絕接納PW1的證供而自動成立。本席仍要詳細考慮其他證據。」
28. 就著兩車碰撞後的位置,裁判官和代表上訴人的辯方大律師有一些對話,節錄如下[16]:
「辯方:... 因為個車門,所以咪--因此咪改動咗嗰架車 囉,所以因為佢哋郁動嗰架車呢,所以嗰架車 郁動咗呢,我哋就唔能夠用我哋嘅智慧去理解 番,呀,點解會而家係呢個狀態,因為郁咗吖 嘛,郁咗呢個就係人工去郁咗嗰架車,係為咗 方便嗰啲乘客落番車咁解㗎咋喎,就唔係...
官: 係囉,嗱,我沿住呢個思想去諗喇。
辯方: 唔,唔。
官: 如果佢沿住左三線打住左燈收慢,就算係控方證 人一架車批落去佢架車--誒,證--被告人架車嗰度,...
辯方: 唔,唔,唔。
官: ... 咁你碰撞嘅位置都係左二、左三線嘅位置嘅 啫。第一就係咁點解最後會去咗第八張相左一 線嘅位置呢咁?就算有移動架車,要畀控方--要 畀控方證人一落車,咁極其量都係喺左二、左 三線嘅啫,咁點解會移到去第一線?
辯方:係嘞,嗱,其實法官閣下,即係--當然喇,誒, 我喺呢個階段呢,我唔會,亦都唔應該提供任 何嘅證據話畀法庭聽。
官: 啱。
辯方: 喀,因為呢個--點解嚟到呢個咁嘅狀況呢?其實由控方證人呢交代番畀我哋聽嘅,咁所以呢就正正就係呢一度呢,法官你--誒,就要衡量下究竟控方第一證人呢佢嘅證供究竟可唔可靠。
官: 喀。
辯方:同埋係咪一個誠實嘅證人,有冇將個真相話畀 法庭聽。咁如果佢嘅證供有不盡不實,又或者甚至乎唔可靠嘅情況呢,...
官: 喀。
辯方:... 咁我哋就喺呢度呢就係空白咗㗎,咁所以空 白咗呢--當然喇,我哋就作任何嘅推論呢,嗰個 推論呢未必係一個唯一不能抗拒推論嚟㗎嘛, 嗰個--呢個係只係其中一個可能性。
官: 唔。」
29. 謄本內容可見,辯方大律師強調上訴人的車輛有移動「方便嗰啲乘客落返車……」,裁判官立時回應「係囉,嗱,我沿着呢個思想去諗喇」。裁判官是理解辯方的立場,並與辯方大律師探討兩車如何及在何處發生碰撞。辯方從沒提出須要專家的證供,而在這討論過程中,裁判官是運用一般常識、常理來考慮物件碰撞後的方向,這並無不妥。
30. 本席重複細看P4。P4影像清哳,並非如上訴人指片段模糊。P4每一片段雖然不長只有數秒,但往往意外的發生都是在電光火石之間。
31.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8至36段(載於上文第7段)以及答辯人在其書面陳詞(見上文第19-20段)就P4的描述和觀察,本席表示同意。
32. 至於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作出第41段的推論(載於上文第7段),本席認為是有P4的支持。在作出裁斷時,裁判官謹記控方有舉證的責任,而舉證標準是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每一元素。他同時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並給予相關法律指引。
33. 本席重審席前所有證據(包括P4和P3顯示兩車碰撞損毁的相片但撇除顯示兩車碰撞位置的相片)。P4 (202408185744.6356前方鏡頭(1))顯示PW1的私家車在迴旋處的左一線上。直至碰撞前,PW1私家車的車頭方向一直朝迴旋處第一出口方向或迴旋處左一線車道前方,並非如上訴人之說「PW1的私家車越線,壓住左一和左二線行駛,繼而撞向正在左二線行駛的上訴人私家車」。
34. 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唯一合理推論,而該推論與裁判官達致的一樣(見: 裁斷陳述書第41段 (載於上文第7段))。 故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梁栢誠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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