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HKCFI 2510
HCMA 309/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30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849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 申請人原本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1天,裁判官亦啟動上訴人於另一宗案件[1]被判處的21天監禁的緩刑令,命令與本案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天監禁。申請人不服,針對本案的定罪及和判處,均提出上訴。本席於2026年2月13日頒下判案書,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3. 申請人於2026年3月12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連同附頁共33頁。現在申請人及答辯人均同意本申請可以書面形式處理。
4. 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中並沒有列出他認為本案涉及的「法律觀點」,但在其33頁的「附頁」中指稱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及「嚴重的事實問題」三種問題。申請人批評裁判官及本席所作的判決「極之主觀偏頗」,「並非就着證供證據去作出客觀的分析」,他重申他一直堅持的案中的「合理疑點」及「箇中可能/不可能之處」,批評法庭的事實裁斷,重申無罪推論和他從沒犯罪意圖,堅持他在案中的行為(即被指稱在金鐘地鐵站內襲擊一名港鐵女職員)是「合理自衛」,還有投訴裁判官猜測、揣測和對他有偏見,剝奪他公平審訊的權利。
5. 本案的案情及事實爭議其實非常簡單,更有閉路電視片段P2作證物呈堂。控方指稱案發時申請人因小事而推開一名港鐵女職員,而另一方面,申請人行使其權利不作供或傳召證人,其辯方立場為控方的證據薄弱(包括批評P2片段未有顯示實情),而他當時只是作出反射動作或自衛而並非故意襲擊。
6. 申請人現在的申請,只是重申其原審時及上訴時一貫的立場和論點,全是關乎事實上的爭議,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不符合上述《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FLCC168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