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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5/2018
[2019] HKDC 5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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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家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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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顏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
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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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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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18年3月4日下午約4時30分,警員正在搜查位於彌敦道607號新興大廈1410室的藍天賓館期間,被告人從前門進入賓館,當她留意到有警務人員在場時,神情驚訝。
3. 警員截停她查問後,懷疑她攜有危險藥物,遂在賓館一房間內向她作出搜查。
4. 警員在被告人的褲頭位置搜獲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12包後經政府化驗師證實為內含8.86克可卡因的共9.80克固體。
5. 警員從被告人身上亦檢獲現金港幣960元及兩部智能電話。
6. 被告人被警員以「販毒」罪名拘捕及警誡時說:「阿Sir,啲可卡因我自己食㗎咋,俾次機會啦。」
7. 案發時,涉案的可卡因估計市值為港幣13,063.40元。
8. 被告人於2018年3月6日、8日及10日的尿液測試結果顯示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
紀錄
9. 被告人只有一項定罪紀錄,就是於2013年10月8日就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4個月,緩刑兩年。
背景
10. 被告人於1987年在內地出生,在香港就讀至中四。被告人已離婚,有一名現與前夫同住的12歲大女兒。她於案發時無業。她自18歲開始吸食可卡因。
求情
11. 就被告人的背景而言,代表她的張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14年至2017年在旅行社工作。此後無業,依賴自己的積蓄及現時男友的支援。
12. 就案情而言,大律師謂案發時,被告人攜着涉案毒品,前往賓館,欲與住在那裡的兩名朋友分享該些毒品,故無疑被告人是干犯了販運毒品罪行。
13. 但涉案可卡因中約1克至1.5克是她準備自用的。雖然自用份量算不上「極可觀部分」(significant proportion),辯方大律師懇請法庭運用酌情權,就部分毒品作為自用這方面作出適當的刑期扣減。
14. 被告人雖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案底,但已是差不多6年前的定罪,期間被告人未曾觸犯過任何法規,故希望本席給予開恩。
15. 她亦代被告人告知法庭,她會改過自新,不會再犯法。對於今次事件,她亦深表悔疚。
16. 大律師亦呈上一封由被告人女兒撰寫的求情信,懇求法庭對她媽媽從輕發落。
判刑
17. 就販運可卡因的判刑,上訴法庭在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 認為,引用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 Ors [1990] 2 HKLR 370 對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是合適的做法。
18. 據Lau Tak Ming 的指引,如販運的份量達至10克,判刑基準幅度是兩年至五年監禁。
19. 就涉案的8.86克可卡因,本席採納5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20. 本案最重要的求情因素,就是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就此,她會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1. 本席亦要考慮涉案毒品一部分是給予被告人自用的說法,決定是否接納。
22. 雖然主控官表示控方不接納這個說法,但有鑒於被告人的背景顯示,她自18歲開始吸食可卡因,而在她被捕後所進行的3次尿液測試中,都顯示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加上被告人聲稱自用的份量亦不是多致令人難以置信,故本席接納涉案可卡因中的約1克至1.5克是給被告人自用的。
23. 正如張大律師坦言,這個自用份量不能說是構成一個極可觀部分。故此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案中所提的10% 至25% 減刑幅度不適用於本案,但她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人一些扣減,並呈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江達隆[2018] 5 HKLRD 623的判詞給本席參考。
24. 考慮過案情、辯方大律師的求情及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將量刑起點由56個月下調至54個月監禁。在給予被告人因認罪而可獲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後,被告人就控罪被判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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