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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537/2023
[2024] HKDC 11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2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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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CHU KONG FUNG朱江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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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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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CHARM POWER ASIA PACIF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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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ED威懋亞太有限公司(tr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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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INFINITY INTERNA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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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6月2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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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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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7條規則作出申請,由於被告公司沒有存檔及送達擬抗辯通知書,亦欠缺抗辯書,而向法庭申請就原告人的申索作出勝訴判決。
2. 原告人於2023年6月23日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有效地把有關法庭文件送達予被告人的註冊公司地址,被告人沒有提交擬抗辯通知書。
3. 2023年8月29日,原告人發出本傳票,亦存檔一份日期為2023年8月17日朱江峰的非宗教式誓章(「原告人的誓章」)支持本申請,有關文件經已有效地送達予被告人的註冊地址,見原告律師樓送達文員的有關誓章。
原告人的申索
4. 原告人的申索已經清楚及足夠地列於申索陳述書,亦已在原告人今天聆訊依賴的日期為2024年6月18日的書面陳詞中詳細列出,法庭不需要全盤重複有關的背景及申索陳述書的內容。
5. 概括來說,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要求法庭聲明原告人與被告人於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20日及2021年6月10日所簽訂的三份合約均屬無效,並向原告人索償取回他就該三份合約一共支付給被告人的港幣128,100元。
6. 原告人的索償基礎為該三份合約的訂立均是在不合情理的合約背景及存在脅迫手段的情況下而簽訂,基於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第5(1)條,應被裁定為無效。
被告人的立場
7. 今天被告人派了其僱員湯嘉豪先生,職位經理,代表被告人公司到法庭處理案件,但被告人並沒有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A號命令第2(2)條規則授權其公司的董事代表公司出席聆訊,亦沒有向登記處送達有關誓章。
8. 在此情況下,被告人未能有效地授權湯先生代表其出席本聆訊。無論如何,本席向湯先生查詢被告人的立場,他似乎並不知道今天法庭要處理就原告人索償的勝訴判決申請,但被告人並不爭議公司已經有效地收到原告人送達的所有有關本申請的法庭文件。湯先生表示公司派他今天出庭,主要是了解一下本案件的情況,被告人對於原告人的申請並沒有清晰的立場。
有關法律原則
9. 由於被告人在有關期限之內沒有提交任何擬抗辯通知書或抗辯書,而原告人假若可以證明他於申索陳述書裡作出的聲稱,則有一個合理及有效的申索。法庭有權力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7條規則對原告人的索償作出判決,該權力牽涉法庭運用酌情權。
10. 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必須展現足以讓原告人有權取得所申請命令的案情。在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作出判決時,法庭的職責是要查看原告人按其申索陳述書所言是否看來有權取得判決,而不能考慮相關證據,亦不需要原告人提交證據去證明他的案情。參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4 第19/7/11段。
11. 本席考慮過原告人律師的書面陳詞及他庭上的解釋,特別是有關傳訊令狀已早於去年6月份發出,直至今天,被告人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於法庭存檔所需的文件去抗辯或處理本案件。本席同意原告人所述,在此情況之下,不應再讓被告人拖延本案。
12.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7條規則,法庭認為原告人按其申索陳述書所言看來有權勝訴,今天作出判決是適當的。
原告人的誓章
13. 基於以上法律原則,考慮原告人本申請應只能按其申索陳述書所言是否看來有權取得判決,本席不許可亦不會考慮原告人的誓章。對此處理方式原告人律師表示同意。
命令
14. 本席登錄原告人勝訴的判決,就傳票第1段申請,聲明原告人和被告人於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20日及2021年6月10日簽訂的三份合約為無效。
15. 就傳票第2段申請,被告人須立即回付給原告人就該三份合約已經付給被告人的港幣128,100元。
16. 被告人另須支付原告人本訴訟包括本申請的訟費,但不包括原告人的誓章的有關訟費,由法庭採用簡易程序評定訟費金額,處理方式如下:
(1) 原告人須於2024年7月2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及向被告人送達一份訟費陳述書(Statement of Costs);
(2) 被告人(如認為需要)須於2024年7月9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及向原告人送達反對陳述書 (Notice of Opposition),以就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所述的數額提出反對;
(3) 法庭於上述限期過後(不論是否收到被告人的反對陳述書),會以書面形式評定訟費。
原告人: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彥銘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由湯嘉豪先生代表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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