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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2/2024
[2025] HKDC 7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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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潘展平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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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寶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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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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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串謀詐騙,控罪二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在控方同意之下,控罪一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3. 本案涉及一宗電話騙案。
4. 案情透露,2023年9月18日早上,一名96歲的受害人何先生接到一名男子的固網電話來電,對方自稱是受害人的姪兒,因為身處警局,需要繳交港幣100,000元保釋金。受害人信以為真,同意給對方港幣30,000元,對方稱他的朋友會到受害人住所取款。稍後,一名男子到達受害人家中取去港幣30,000元現金。
5. 翌日上午,受害人又再次接獲自稱為其姪兒來電,再索取70,000元保釋金,並稱其友人稍後會到受害人住所取款。受害人從銀行提取現金返家途中,經保安員提醒才知道受騙,於是報警。警方部署監控會面,並將一個裝有假鈔票的膠袋交給受害人。
6. 大約下午1時,被告人打開受害人家中沒有上鎖的大門進入受害人住所,表示他是來拿取保釋金,這時埋伏於梯間的警員入內拘捕被告人。在口頭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他是來收取70,000元保釋金以獲取500元報酬。
7. 在之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作出一些陳述。他說,一個叫“King Kong”的男子指示被告人去拿取7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可以得到500元作報酬。被告人相信該筆70,000元保釋金是騙款,但因為被告人無業,身無分文,所以他明知該筆保釋金是騙款而仍前往取款。
8.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9. 控方作出加刑申請,並且呈交兩份證人供詞,一份是鄭思為總督察日期為2025年4月24日的供詞,第二份是李耀南總督察在2025年5月7日的供詞。
10. 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作出補充。她先提出本案的適當量刑起點應該是3年監禁,她呈交了兩宗上訴庭案例,一宗是林宗悅[1]案,另一宗是陳皓傑[2]案,以支持她的陳詞。
11. 辯方接納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或者電話詐騙案都是嚴重罪行,但大律師提出,從案情可以見到被告人並不是實際詐騙的主謀人物,而只是跑腿,他只是為500元的報酬而收取款項,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參與或者知悉實際的詐騙行為,而犯案的手法亦比較笨拙,涉案金額較低,事件亦不牽涉國際元素。
12. 至於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原則上並不反對。但是大律師指出,根據鄭總督察供詞,雖然電話騙案總體數字在2024年呈上升,但是跑腿收款的案件數量及涉案金額已有下降趨勢,法庭應著眼特定類型的電話騙案,而非電騙案總體數字。加刑的目的應該是要阻嚇擔任跑腿或中介人,法庭可以考慮加刑低於三分之一的做法。
13. 至於被告人背景方面,辯方大律師律說,被告人1990年出生,現年34歲,是一個破產人士。他是家中獨子,中五教育程度,被捕之前與父母同住,是一名髮型技師。被告人因為過度借貸,於四、五年前申請破產,又因為疫情關係,他的收入大不如前。由於經濟壓力,他選擇以此捷徑去賺錢。辯方呈交一份由被告人及他雙親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悔意。
14. 本案是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黑錢」罪。本席接納辯方所說,被告只是跑腿,對上游罪行可能所知不多,但被告人是知道他收到的是騙款。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黑錢」案或其串謀罪行的判刑考慮及原則已經在多宗上訴庭的案例討論過,例如吳建兵[3]案;岑華擴[4]案,及辯方大律師呈交的林宗悅案以及較近期的陳皓傑案。
15. 簡單而言,判刑原則是採納阻嚇性的判刑,以免大眾受害及阻嚇有同類犯罪心態的人去犯案,所以即使被告人沒有前科,涉案金額不多及沒有加刑因素,法庭一般亦會採納3至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本案並沒有偏離這個刑罰的理由。
16. 本案的受害人在被告人被捕之前已經被騙30,000元,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與那次騙案有關,所以本席不會因為此事件去加重被告人刑罰。雖然被告人之前沒有刑事紀錄,在被告人涉及的事件中,受害人亦沒有成功被騙款,但是案中事主96歲,法庭用最寬大角度去考慮,量刑起點亦不能夠低於3年。本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7. 控方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但認為加刑幅度可以低過一般的三分之一。控方呈交了兩份供詞是因為本席於本年4月28日在被告人答辯之前表示,被告將會承認的是控罪二,這串謀罪是涉及「洗黑錢」,但控方提交的第一份供詞,即是鄭總督察的供詞,只是針對電話騙案的數據,而沒有洗黑錢的數據,因此控方要求押後 ,讓控方提交有關洗黑錢的數據。今日之前,控方已經呈交了第二份的李總督察的供詞。辯方大律師對此已作出進一步回應,並且作出有說服力的分析,指出法庭可以酌情加刑低過三分之一。
18. 根據第一份鄭總督察的供詞,電話騙案的宗數由2018年的615宗升至2023年的3213宗;2024年更加飆升至9204宗,而涉及所謂「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宗數由2018年的262宗升至2023年的2237宗;但2024年確是有所回落至1153宗。而涉及受害人交付現金的騙案數字在2018年有2宗;2023年升至頂點的1130宗;2024年回落至328宗。被告人涉及的罪行應該是屬於此類別。
19. 根據李總督察的供詞,詐騙案及洗黑錢案總數由2020年的16643宗上升至2024年的47063宗;傀儡身分的被捕人士(即是對「上游罪行」只有輕度參與或者不涉其中,或者只略知一二,甚至無知者)由2020年的760人上升至2024年的7883人。
20. 本席綜合兩份的供詞,可以見到電話騙案及「洗黑錢」案多年來都十分普遍,加刑申請是合適的,應予批准。但另一方面
,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的供詞,被告涉及的騙案類別有下降趨勢,法庭可以酌情接納較低的加刑幅度。本席下令加刑25%,以量刑起點3年計,加刑25%之後是45個月。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減為30個月。案中已經再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21. 因為上述理由,判刑30個月。
[1] [2015] 3 HKLRD 182
[2] CAAR 1/2024
[3] CACC 32/2011
[4] CACC 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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