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94/2010
DCCC89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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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出席人士:
檢控官江柏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穎兒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essrs. Jacqueline Ching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Burglary, contrary to sections 11(1)(b) and (4) of the Theft Ordinance, Cap 210.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於2010年7月8日零晨時分,被告人非法進入北角一建築地盤,盜取了兩部鐳射平水儀,價值HK$3,000。
2. 被告人24歲,於內地出生,持雙程證來港,沒有犯罪紀錄。代表他的李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當天步行經過該地盤,一時貪心,以至犯案。被告人自己亦寫了一封信給法庭,表示他已感到非常後悔,希望服刑後可照顧家人。
3. 有關非住宅的入屋爆竊案,一般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的監禁。就本案而言,除認罪之外,沒有其他可供減刑因素。
4. 就被告所犯控罪,本席採納兩年半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總共判監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