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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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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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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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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亞強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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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蘭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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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征環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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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r Michael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Wing Kam Kenn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iss HO Yuen Han An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天福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家鋒律師行律師Mr CHAN Kar Fung Peter, 代表第三被告人 |
| 控罪: |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3] 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Inviting a person to becom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4] 至 [6]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7]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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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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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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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
D1 |
認罪 |
自稱三合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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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2) |
D1 |
不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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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3) |
D1 |
認罪 |
邀請PW1為三合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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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4) |
D1 |
不認罪
經審訊後定罪 |
販運毒品:- 即0.049克大麻酚及0.31克氯胺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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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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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5) |
D1 |
認罪 |
販賣毒品:- 即0.26克氯胺酮 的0.5克粉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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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6) |
D1
D3 |
認罪 |
販運毒品:- 10片內含0.04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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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7) |
D2 |
經審訊後被定罪 |
藏有毒品:- 0.21克草本大麻 |
2. 關於第一被告的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本庭下令存檔法庭之檔案中,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
案情
3. 2010年1月25日至2011年1月19日,警方進行名為「飛行者」的臥底行動,PW1綽號 “阿海” 負責滲入「新義安」三合會社團。
4. 2011年1月19日行動曝光,D1、D2、D3同日被拘捕。
控方案情
控罪一
5. 2010年10月30日晚上七點半,PW1在威水遊戲機中心認識D1。當晩11時40分左右,PW1與D1步行向屯門西鐵路,D1向PW1抱怨,他的三合會「藍地老新」大佬,名字叫「細佬」或「細哥」,沒有給他金錢。
6. 11月30日晚上10時左右,PW1及D1在在碧富桌球室打桌球。
7. 晚上11時左右,PW1聽到D1稱呼一名男子林梓鈞做細哥,稍後PW1聽到D1表示已經跟了「細佬」。
第三項控罪
8. 2010年11月5日晚上11時30分,PW1及D1離開碧富桌球,他們互相傾談「跟人」的事情,D1表示在「老新」認識一些人,他現在跟藍地細佬,PW1表示也會同樣跟「藍地老新」,D1說出幾個大佬的名稱及討論他們。
9. 2010年11月8日22:50分,D1問PW1是否真的想加入「藍地老新」,D1表示細佬需要人。
10. 2010年11月27日,PW1在威龍遊戲機中心遇到D1。
11. 2011年1月19日的會面中,D1承認問過PW1是否想加入「藍地」。
第四項控罪
12. 於2010年11月24日晚上10時50分左右,D2把有關毒品以250元售賣給PW1,即:-
(i) 內含0.049克四氫大麻酚的1.35克植物混合物;及
(ii)內含0.31克氯胺酮的0.62克粉末。
第五項控罪
13. 2010年12月12日19:10時左右,PW1收到D1的電話,最後D1以150元售賣有關毒品給PW1,即0.5克粉末,內含0.26克氯胺酮。
第六項控罪
14. D1及D3以300元售賣有關毒品給PW1,即十片共0.04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第七項控罪
15. 2011年1月19日早上5時30分左右,在D2的居所內,警員從D2身上搜出六支手捲大麻煙,化驗師檢驗後,證實內含0.21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16. 在警誡下,D2表示香煙是自用的。
定罪紀錄
17. D1一次,與本案不相同。
18. D2十六次,四次與毒品有關。
19. D3十二次,四次與毒品有關,其中一次即2006年與本案有關。D3現時正在戒毒所服刑。
求情理據
20. D1是D2的兒子。
21. D1現年23歲,未婚,與D2同住,犯案前以散工工作為生。
22. D2現年47歲,除了D1外,還有一名已婚的女兒,雙方已少有來往。自2004年起,D2被確診有心臟病及肺病,自此D2已戒除所有毒癮。D2自2006年起,倚靠每月4,700元的綜援維生。
23. D3現年23歲,單身,與父母同住。D3從事運輸工作,月入8,000元左右,辯方指,D3所干犯的第六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為十粒內含0.04克硝甲西泮的片劑,根據官方的網頁,這類毒品有令人昏昏欲睡的感覺,在持續使用數星期後會令人上癮。
24. D3的代表律師亦引用三個案例:
(1) HKSAR v Cheung Kwok Fai(CACC 157/2008)
這件案件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因為所涉及的毒品種類多,即雞尾酒式的毒品,包括「冰」,而且硝甲西洋的份量很少;
(2) HKSAR v Kao Chien Kuo(CACC 419/2007)
上訴人承認藏有200粒內含1.71克的硝甲西泮,被判入獄16個月;
(3) HKSAR v Yam Mau Wing(HCMA 1234/2002)
同樣,這件案件包括不同類型的毒品。
25. 總括來說,這三件案件的毒品性質與數量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判刑
26. PW1化名為“阿海”滲入屯門區的「新義安」黑社會組織,經另一人介紹,認識D1、D2及D3。
27. D1在閒談期間,曾提及自己加入屯門區的「新義安」及邀請PW1作為會員。
當犯案時,D1以披露自己的三合會身分時,並不涉及彰顯勢力、暴力、威嚇等情況,而是在社交情況下發生,不過, D1還要擴大三合會的網絡,邀請PW1為會員。
28. 根據HKSAR v劉志雄(HCMA 1079/2004)一案所指,
“Triad societies are a continuing menace to our society and claiming to be a member is bound to attract a custodial sentence in circumstances like that.”
29. 本席考慮了辯方求情的因素、第一、第三被告認罪,有關毒品的重量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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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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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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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
扣減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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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
3個月 |
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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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
3個月 |
2個月 |
當中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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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 |
3個月 |
2個月 |
當中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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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六〉 |
3個月 |
2個月 |
當中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
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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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刑期5個月 |
總刑期2個月 |
第二被告
30. 法庭考慮到被告干犯罪行之有關毒品重量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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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 |
入獄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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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七〉 |
入獄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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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刑期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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