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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4/2019
[2019] HKDC 1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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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家颿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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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子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Lau Chan & Ko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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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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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2. 2019年4月27日晚上11時16分,海關人員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截停被告,把被告帶到海關清關室進行清關檢查。被告的個人物品在X光及離子掃瞄檢查中顯示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經搜查,關員15106在被告所穿內褲裏面左邊發現一個黑色膠袋,內載有以下物品:
(a) 一個膠袋,內有40個膠袋,載有內含4.41克可卡因的共6.86克固體;
(b) 一個膠袋,內有40個膠袋,載有內含4.37克可卡因的共6.69克固體;及
(c) 一個膠袋,內有30個膠袋,載有內含3.52克可卡因的共5.30克固體。
(政府化驗所證實合共為內含12.30克可卡因的18.85克固體。)
3. 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說帶毒品去澳門交給人,換取2,000元報酬。
4. 被告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1,188元、現金人民幣16元及一張往澳門船票。
5.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確認所補錄在警誡下的招認,亦確認從他身上檢獲的毒品。
6. 案中檢獲的毒品估計市值共港幣20,678.45元。
7. 案發期間,被告管有案中檢獲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8. 被告現年26歲,單身,與父母同住,沒有毒品罪行前科。被捕時當清潔工人,每月賺取港幣約16,000元。
9. 馬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常到深圳與朋友消遣和飲酒,,認識了一些濫毒人士,被告間中吸食可卡因,他這次幫人帶毒品去澳門可賺港幣2,000元,也聲稱可獲部分毒品自用。本席留意到本案沒有絲毫證供反映自用,有需要就此作出案情聆訊 (Newton Hearing),馬大律師澄清不打算以此作為減刑因素。
10. 上訴庭在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C 370指出,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的刑期是5至8年。上訴法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指出這量刑指引也可套用在販運可卡因的判刑上。
11. 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被告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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