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2115
DCCC 811/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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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是次最嚴重的罪行為第三條(入屋犯法),上訴庭已作出清楚量刑指引。一般來說,如涉及非住宅,量刑基數為30個月監禁,本席並不認為本案有特別嘅理由可以令本席不跟隨上訴庭嘅量刑指引。就第三條控罪,30個月監禁。
2. 就第一條控罪,由於案件比較輕微,所以本席只係下令被告罰款3,000元,由擔保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