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2185
DCCC 240/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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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於2023年11月18日下午,警方人員在長沙灣截停當時正在駕駛單車的被告後。在其右前褲袋內找到總共二十九粒膠包,內載4.18克海洛英鹽酸鹽。警誡之下,被告只承認該等毒品是供其吸食之用。
2. 警方在事後與其進行會面紀錄中,被告承認當日在住所附近向一名男子購買該等毒品。
3. 根據被告承認,販運有關毒品的控罪,亦在其承認的案情,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4. 販運毒品如果涉及海洛英,已有清楚的量刑指引,控辯雙方就這點並無任何爭議。根據被告代表律師的計算,按劉德明一案的量刑指引,是次涉及的毒品為4.18克海洛英,應處的刑期為26個月監禁。本席在此案中,亦無特別之理由不予跟隨。
5. 唯一本席要考慮的,就是被告的案底問題。根據控方律師所提供的資料,被告總共有六十次被帶到法庭,涉及七十三項控罪;其中二十九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八項販運危險藥物;對上的一次是販運危險藥物,定罪日期是2015年12月12日,所以被告可以算是一名慣犯。辯方律師亦極之公平地指出,就此類控罪,如果被告多次涉及同類控罪的話,法庭有酌情權考慮加刑。
背景
6. 被告69歲,退休人士,獨身。被告的代表律師承認被告是個長期吸毒者,父母皆殁;有兄弟姊妹,但並無往來。他患有長期高血壓。凡此種種,皆非合理及有效之求情理由。
7. 本席考慮到被告上次干犯控罪是差不多九年之前,而亦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本席決定就應採納之量刑基數,酌量加刑至27個月。考慮到被告代表律師的陳情之後,本席認為並無任何特別理由可令本席再酌情予以減刑。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的27個月監禁下調至18個月,即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