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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2024
[2024] HKCFI 6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10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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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4年2月22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4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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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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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居於荃灣一樓宇單位,被告人供應該單位煤氣,亦提供檢查理維修服務。
2. 於2013年3月20日,申索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稱在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指派到申索人居住單位維修的員工因不滿要在聖誕期間開工,涉憤破壞她的乾衣機,令煤氣錶讀數飊升,對她造成金錢損失,要求維修費、乾衣機價值、不合理煤氣費等合共19,917元賠償。
3. 被告人否認申索人的申索,並提出反申索,追討7,743元煤氣費。
4. 經審訊後,陳珮珊暫委審裁官(「陳暫委審裁官」)於2023年12月1日裁定申索人未能成功舉證,裁定申索人敗訴,而被告人的反申索部分勝訴,須向被告人支付4,484元。
5. 於2023年12月5日,申索人要求覆核陳暫委審裁官的裁決。
6. 於2023年12月28日,經進行覆核聆訊,並在考慮雙方的陳詞及提交的新證據後,陳暫委審裁官就原裁定申索人須支付予被告人的金額修改為9,321元,其他命令不變。
7. 於2024年1月9日,申索人存檔表格九,就陳暫委審裁官的覆核裁決要求上訴許可。當中,申索人列出她擬提出的上訴理由為:
「本人尋遍香港可以找到的公證行、氣體測驗室、維修行、電器零售商、勻答覆沒有驗測煤氣用具用量測試項目。
本人家中煤氣費由2019年12月24日維修乾衣機後,煤氣費用量高居不下系事實,本人系一位弱小嘅小巿民,並沒有專業同能力。但煤氣公司有專業,但隱瞞本人乾衣機用量數據,對本人非常不公。
煤氣公司以師傅抄錯錶為藉口,令本人蒙受嚴重金錢損失,本人已經給於煤氣公司兩次檢測乾衣機用氣量,但一次隱瞞,一次在機電工程署監督下進行。但後機電工程署王先生又反口唔認去測用量只認去測用具安全。此做法令本人非常不利,同不公,不合理。」
8.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條上訴理由只可涉及法律問題,或陳暫委審裁官超越司法管轄權,而若原訟法庭拒絕許可,該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9. 陳暫委審裁官就本案件的申索及反申索所作出的裁決及覆核,均只屬事實及證據的考量,不涉法律問題,亦無越權,這均可由陳暫委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看到:
「23. 綜合以上證供及本案文件證據,審裁處認為在相對可能性下,申索人說法不可信,審裁處拒絕接納申索人的証 供。如上所述,申索人就她的所有指控都未能提出合理的基礎以支持她的說法,申索毫無理據。
24. 審裁處認為梁先生回答提問時表現客觀持平,在受 申索人質疑時毫不動搖,是可靠的證人,故接納梁先生的供詞。
25. 由於舉證責任屬於申索人方,在考慮各證人供詞及文件證據後,審裁處認為申索人指被告損壞了申索人的乾衣機 或煮食爐引致其煤氣錶異常飆升或該單位煤氣錶運作異常的舉 證不成功。
26. 基於上述理由,審裁處裁定申索人的所有申索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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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索人覆核的理由是有新的證據質疑被告就其煤氣錶及爐具測試的方法及結果。就此,申索人提交一些新的文件及照片證據。被告人亦提交了一份回應。
33. 申索人指被告在2019年12月24日派其職員到該單 位修理乾衣機後,她的煤氣錶度數不合理地增加。然而被告其 後於2021年12月3日已減免申索人相關的煤氣費。因此,姑 勿論是被告維修技術員是否錯誤抄讀煤氣錶度數或長期累積的煤氣容量估算偏差所引致都不相關。
34. 現所涉及的煤氣費是從2020年6月23日年安裝新的 煤氣錶後起的相關煤氣費。而相關爐具及新的煤氣錶亦經過測試操作正常。
35. 審裁處是在仔細考慮了所有有關證供及證據,包括申索人出的理據,審裁處已經於審訊期間聽取雙方證供後考慮及處理,才裁決申索人證供為不可信,沒有提出合理的基礎以支持她的說法。
… …
39. 申索人進一步聲稱,她試圖聘請其他機械師傅來檢查她的乾衣機是否運作正常,但沒有成功,因為他們全是受聘於被告,包括申索人所指的「街邊鋪頭的師傅」。然而,申索人不能提供任何客觀或獨立的證據或文件來證明她的主張。審裁處拒絕接納其說法。
40. 本審裁處考慮了申索人提交的新證據和陳詞,依然認為申索人不能成功舉證,不能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被告損壞了申索人的乾衣機或煮食爐引致其煤氣錶異常飆升或該單位煤氣錶運作異常。因此審裁處裁定申索人覆核理據不能成立。
41. 另一方面,根據申索人就覆核申請存入審裁處的照 片[見C20],顯示該單位的煤氣錶的最新度數為1,099。申索人 於覆核聆訊中亦向審裁處確認該照片是該單位的煤氣錶,是申索人在2023年12月4或5日拍攝的,而當時的度數為1,099。
42. 就申索人提供最新的煤氣錶度數為1,099,被告在覆核申請回應中向審裁處申請以此作為判決依據。根據被告的計算[見D46-D47],在扣除申索人同期(直至2023年11月24日)繳交的$7,191,申索人最新應付的煤氣費為$9,321(即$16,512 - $7,191)。
43. 本審裁處考慮了申索人提交的新證據及被告的回應及雙方的陳述,認為申索人提供的照片及被告提交文件能證明被告在覆核申請回應中向審裁處申請以此作為判決依據。因此本審裁處將該裁決第(2)段中,由原來的賠償款項$4,484修改為款項$9,321,其他命令則維持不變,而就覆核申請聆訊不作訟費 命令。」
10. 從申索人存檔的表格九可見,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亦只涉事實考量,不涉法律問題。
11. 在本席席前作出口頭聆訊時,申索人強調乾衣機對她重要,已用多年,被告人的相關員工報復,亦質疑被告人的員工讀錶是否準確,是目測還是向被告人上傳相片,其後的測試是否準確等。申索人稱她就陳暫委審裁官的裁決感冤枉。
12. 申索人的口頭陳詞亦沒帶出任何法律問題,亦無顯示陳暫委審裁官有任何越權。再者,如陳暫委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32段所說,因被告人已減免申索人相關的費用,有否誤讀煤氣錶已不相關。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撤銷申索人的申請。
14. 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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