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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5/2024
[2024] HKDC 19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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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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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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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瀚霆 (又名黃華枝、黃鴻霖及黃志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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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鴻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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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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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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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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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被控扒竊,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9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2023年11月25日,下午5時52分至55分,大利凍肉店門外行人流量高,店門擠滿選購和付款的顧客。被告人趁人多及事主在凍肉店門口凍櫃專注選購雞翼,走近事主,利用一個黑色袋掩護,偷去事主腰包內價值$3,000的手機。
3. 事後事主從凍肉店的監控片段得知扒竊者是被告人。翌日事主返回大利凍肉店再碰見被告人,向他要求歸還手機不果後報警。警員到場拘捕被告人,警誡下他說「我想偷部電話去賣,點知賣唔到錢。我扔咗去垃圾桶」。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4. 被告人現年72歲,在香港接受小學教育,曾從事不同工種的工作,例如辦公室信差、廚房幫工及運輸工友。他獨居,14年前已經與內地妻子失聯,沒有子女。犯案時是一名送貨散工,日薪兩叄佰元,每月生活開支主要依賴綜援金。
5. 案發時被告人在大利凍肉店外徘徊看見事主的腰包打開露出一個手提電話。因一時貪念,順手牽羊。事後因為他不能把電話解鎖,未能成功出售,所以把它拋掉。他被警方拘捕時,直認不諱,節省了警方很多時間和資源,及早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
6. 被告人過往有23次刑事紀錄,共26項,當中主要是盜竊,其次是管有危險藥物,自1975年起共9個扒竊定罪紀錄。對上一次在2021年8月17日因扒竊被判監禁14個月。辯方明白被告人是積犯,但希望法庭能採納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讓他可以儘早返回台山鄉間,以終餘年。
判刑理由
7. 上訴法院就扒竊的判刑指引, 一般初犯者的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被告人自1975年起干犯了共20項涉及不誠實的罪行,合共9個扒竊定罪紀錄。對上一次在2021年8月17日因扒竊被判監禁14個月,另因為潛逃被判監禁4個月,共18個月,在2022年5月20日獲釋。2023年11月25日干犯本案。
8. 被告人並非初犯,他在行人流量高,擠滿選購和付款顧客的店門外,趁事主分神下,偷去他腰包內價值$3,000的手提電話。認為本案基本量刑起點不得少於18個月。再考慮到他有多次扒竊定罪紀錄,獲釋約年半後又再干犯,過往刑罰明顯對他沒有阻嚇,認為須要上調6個月至24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其地減刑因素。
命令
判處監禁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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