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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5/2017
[2018] HKDC 9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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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順昌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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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慶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黃盧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二 |
| 控罪: |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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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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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由大律師代表,他否認一項簡稱「意圖入屋犯法」的罪名。
事發經過
2. 不爭議的事發經過[1]是:當日凌晨三時多,一名婦人與丈夫在餵飼馬路上一流浪貓隻後,便一同徒步回家,唯從海霸街右轉入路德圍路時發現前方有兩名人士(簡稱「高人」和「矮人」)站立在一間正在進行裝修工程的商鋪門前,商鋪門外由木板維封,板門由一密碼鎖鎖著。她對兩人的動作有所觀察,但觀察準確與否則備受爭議。
3. 光暗程度方面:商鋪本身沒有亮燈,但接鄰商鋪的便是一大廈入口,入口由一盞白色燈膽照明,縱使如此,現場當時環境總不及光天化日的光亮。
4. 夫婦從後繞過兩人,並踏出馬路,橫過路德圍路到對面的永隆樓樓下,回頭靜靜觀察兩人的動態,不久,兩人離開現場,因為已通知警方,警務人員迅即到達附近,將兩人截停拘捕,婦人向警員指出的兩人其中的高人便是現時的被告人(被告二)。
考慮
5. 被告二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證人,這是他的憲法權力,法庭不會因此對他有任何不利的推斷,畢竟,舉證的責任只在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
6. 控方整個指控倚靠:一,婦人的準確觀察;和二,觀察的事件所引申的事實推論。
7. 就第一點,簡言,本席信納婦人在法庭上最後的證供準確無誤、可靠,縱使在警署時和在法庭作供初段,她就兩人的身分有所混淆,但遭提醒之後,她便直言不諱,立即更正。
8. 另外現場的燈光程度的確不足,但讓婦人在步近約1米時觀看兩人的動作卻綽綽有餘,她在繞過兩男時,歷時五秒以上,本席相信她稱準確目見矮人手觸,干擾密碼鎖。矮人於凌晨時分有這鬼祟行為目的只有一個,即若開鎖成功,他便立即進入內裡盜竊值錢的東西,這是必然合理、無可抗拒的事實推論,沒有其他可接受的版本。
9. 本席亦信立婦人稱,五秒以上觸鎖的過程中,高人(被告二)一直身在矮人的身邊,兩人身貼身。本席問,矮人為何會在身邊有別人的時候進行「爆竊」,結論是被告二必定跟矮人一夥,不然事件觸動被告二,被告二報官,把矮人送官究治怎辦,矮人信任被告二的原因只有一個,即兩人本身已有所共識,高人(被告二)必會幫上一把,協助矮人,若然進入商鋪,兩人便瓜分盜竊得益,這是另一個必然合理、無可抗拒的事實推論,畢竟兩人同時離開現場,又一同遭警方截停,他們的同謀顯而易見。
裁決
10. 既然肯定被告二(高人)正陪伴著矮人,準備向其提供適當協助,若成功開鎖,雙雙便進入內裡盜竊,本席便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成功控罪裏的每一元素,被告二罪名成立。
[1] 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即一名婦人和商舖裝修師傅,他們的證供有部份不受辯方爭議。考慮後,本席確立這部份反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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