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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0/2019
[2019] HKDC 14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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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家樂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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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Chong & Yen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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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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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他與另一人一同使用虛假文書。
案情
2. 2018年11月14日0945時,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地點”)職員鍾朗妍(鍾女士)在上址接待處,被告、裴富貴(裴先生)及兩男兩女到來。被告、裴先生及其中一名男子(男子甲)接着走近鍾女士。
3. 被告向鍾女士查詢開立銀行帳戶,但未能應對方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被告及男子甲之後問鍾女士可否把滙豐銀行支票入帳和提款,鍾女士接着向他們表示要先看支票實物。
4. 被告其後從裴先生攜帶的袋拿出一張懷疑偽造支票向鍾女士展示。被告及裴先生接着向鍾女士表示想把支票入帳和提款。該懷疑偽造支票有一些特點,其中包括:
(a) 頂部印有“HongKongBank”、“匯豐銀行”及類似滙豐銀行標誌;
(b) 左邊印着¥60000000000及陸佰億美圓。
(c) 右邊印着HK$1359005。
5. 鍾女士看過支票,發現是偽造的,因為滙豐銀行的支票不會載有“HongKongBank”的名稱,而該支票底部亦沒有支票號碼。鍾女士於是影印該偽造支票,帶同影印本向上司黃琨玲Elaine(黃女士)匯報事件。
6. 1030時,黃女士檢查涉案支票的影印本,證實支票是偽造的。因此,黃女士指示鍾女士帶被告、裴先生及男子甲到接見室,黃女士則舉報事件。
7. 1041時,警員22798到達涉案地點。經查問,被告向警員22798表示涉案支票屬於他所有,與他同行的人是朋友。他亦表示前來涉案地點的目的是開立帳戶並把支票入帳。
8. 警員22798於是拘捕被告,罪名是“使用虛假文書”。被告在口頭警誡下表示“我來開戶口取錢”。
9. 案發期間,被告連同裴富貴,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即知道或相信一張看來是由“匯豐銀行”發出的支票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職員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該職員或其他人不利。
求情
10. 被告現年53歲,國內人士,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1. 兩位精神科醫生最新的報告均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妄想症,處方藥物對他的情況有改善,他目前情況穩定,醫生並不建議入院,但他須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
12. 司徒大律師指涉案支票表面上看來已有多處明顯不合情理的地方,銀行不可能受騙,事實上也沒有受騙。本席同意這點。
13. 由於被告在2018年8月22日透過律師致函法庭,表示將會認罪,這是在正審前11天,司徒大律師建議本席給予被告略高於五分之一的減刑。
判刑
14. 被告的犯案手法簡單,亦被銀行即時識破,雖然他夥同另一人犯案,但是二人的角色並無差別,沒有增強犯案成效,本席以2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在正審之前11天認罪可獲略高於五分之一減刑,本席減刑5個月,刑期是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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