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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8/2024
[2025] HKDC 9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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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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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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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恒 LAM Chi-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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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高浚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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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穎儀女士,由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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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及 [3] 企圖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Attempted wounding or 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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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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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本席簡化控方的案情如下。
3. 案發時,朱艷文女士(朱)在沙田水泉澳邨水泉澳廣場內大快活任職收銀員。
4. 2024年5月22日晚上7時許,朱在大快活收銀台工作,被告走向朱,用一把長30厘米的廚刀斬向朱面部。朱大叫,並用雙臂擋隔,被告繼續用刀斬朱。被告再走進收銀台,繼續用刀襲擊朱。朱雙臂受傷。大快活經理黃俊傑(黃)及其他顧客試圖制止被告。朱隨即逃進員工室。在被制服的過程中,被告亦斬黃頸部及右手。
5. 霍偉成(霍)亦協助制服被告。他們把被告推出大快活店外,再將被告迫到商場其中一個出口。當霍試圖用物品打掉被告手上的刀時,被告用刀𠝹了霍的頸部。最後,有人用掃把柄打掉被告手上的刀。被告終於被行人制服。
6. 有關涉案行兇的刀今天控方呈上有關的圖片,亦寫上該涉案的刀全長30cm、刀鋒長16cm。
7. 案發時,大快活一名懷有身孕的女職員因目擊事件而受驚。
8. 晚上7時許,警員到達現場把被告拘捕。警員在現場檢獲涉案的廚刀。
閉路電視
9. 被告住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晚上7時08分左右進入升降機,右手持著涉案的刀。
10. 大快活的閉路電視見到被告在晚上7時12分左右持刀進入大快活,走向收銀台斬傷朱。
11. 涉案商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被迫到商場某出口。
有關人士的傷勢
12. 朱的傷勢是右前臂及左手有深層裂傷,面部及及背部有皮膚裂傷;黃的傷勢是頸部有約2厘米的淺層割傷,右拇指有約1.5厘米的淺層割傷;而霍的傷勢是左頸有約5厘米的淺層割傷,割傷位置下方有三至四處約3厘米長的刮痕。
13. 2024年5月27日,朱得到臨床心理學家會診。專家指出朱每天都會出現與本案事件相關的侵入性記憶,幾乎每天都會夢見事件相關情景,導致睡眠斷斷續續,並喚起焦慮情緒,亦因為擔心被陌生人襲擊而不願出院回家。
14. 朱的醫療報告(2025年2月20日)指出她的雙臂、鼻子及右上背部有多處裂傷。她的右前臂近端有4公分的裂傷,傷及伸指肌肌腹。她的左手拇指橈側掌指骨皺褶處有1.5公分橫向裂傷,橈指神經完全切斷。
15. 另外,朱的精神科醫生報告(2025年2月28日)指出朱因遭受襲擊而出現焦慮,對商場產生恐懼,以及失眠及發噩夢,被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後群。朱亦會偶爾感到焦慮,而需要避開人群。
16. 朱的物理治療科醫療報告指出朱要繼續接受物理治療。
17. 朱的治療傷勢開支約為$8,690元。因為有關創傷而一直無法上班工作,獲給予由2024年5月22日至2025年4月8日的病假。
18. 控方亦列出事件對朱在生活、心理及家庭的種種影響。
求情理由
19. 44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有香港理大高級文憑的教育程度,曾任職化驗所助理、地盤工人,2023年10月後失業。被告在14歲時父母離異,2007年曾經到澳洲居住,後返回香港,居住於沙田水泉澳邨。被告在被捕後被監禁在小欖精神科中心。由於他被監禁,被告的居所已經被屋宇署收回。
20. 辯方說在2024年5月之前,被告思覺失調發作,幻覺嚴重。辯方說被告因為大快活的收銀員多次針對及戲弄他,於是在2024年5月22日晚上7時許持刀襲擊受害人,作為示威及發洩。被告攻擊朱之後,因為黃出手拉開被告,被告用刀傷及黃;後來霍加入,被告亦「不小心把他割傷」。
21. 今天辯方亦解釋新近索取的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希望法庭能夠接納專家的報告以及提議,好使被告能夠早日康復重投社會。
判刑
22. 現年44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持有理大高級文憑的教育程度。
23.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當中第二及第三項傷人罪都可視為第一項控罪的延伸(註:本席認為控方加控被告第二及第三項企圖傷人罪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24. 兩名精神專科醫生分別在2024年5月30日及6月6日的報告指出被告患有活躍的精神病患的症狀,患有妄想精神分裂症。被告有暴力傾向及危害性,因此他們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5條提出入院令,為期6個月。專家亦安排被告在小欖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
25. 但本席認為這兩份專家報告理應聚焦於在當時被告能否有能力對控罪答辯,而不是逕自在被告未認罪的情況下作出入院令的建議。
26. 在現階段,由於被告已經在法庭認罪及同意控方案情,並且本席已經判被告三項罪名成立,本席為了糾正早前專家的「預早建議」,為免程序上的不妥善的地方,而在控辯雙方同意之下,再索取兩份專家報告。這兩份專家報告重點在於入院令的適合性,並不是被告答辯的能力。
27. 現今兩名專家報告亦已經呈上法庭。何醫生的專家報告(2025年5月21日)基本上維持他早前在2024年6月6日的報告。被告患有妄想精神分裂症,而被告對社會構成嚴重暴力憂患,他建議4個月至6個月的監管式入院令(早前何醫生的建議是6個月入院令),而有關的入院令可以因被告的進展與否而有所延長。醫生建議被告可以在小欖SLPC治理,而有關方面已經有所準備。另一位精神科醫生蘇醫生在其2025年5月20日的專家報告亦有相同的建議。
28. 本席認為這是一宗不應發生的社會悲劇。餐廳的僱員無辜地受襲,而這位受害人除了她自己身體被斬傷之外,亦似乎有嚴重的精神及心理創傷,。被告是有備而來,帶同刀子去施襲。本席在考慮到案情以及專家建議,而被告因本案亦已經有一段監管式治理,因此決定接受專家報告的建議,頒令4個月入院令,指令被告到小欖接受治理。被告的監管式治理在專家以進一步評估之下有可能再作延長。
29. 總括而言,本席就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判被告入院令4個月,當然這三項判刑都是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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