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炳光(LAM PING KW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CC 263/2015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6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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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案情顯示申請人是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了一個錯誤的判決,而非是在恆久的駕駛過程中以遠低於一名合理謹慎的駕駛者應表現的駕駛方式駕駛車輛。案件有值得爭拗之處,所以本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陳詞大綱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呈交。
申請人:陳詞大綱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李祖詒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