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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8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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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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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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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 BOON-CHEE(湯文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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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ok Hing Wah & Co.律師行律師LOK Hing Wah,代表被告人 |
控罪: |
[1] 及 [2]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3] 管有虛假文書(Processing false instru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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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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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文書和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控方案情
2. 2010年6月27日下午6時許,被告在上水廣場內的莎莎店舖購買三瓶總值一千四百多元的香水。被告行使一張Bank of Monteal的萬事達卡,卡號是5256-3400-0176-7946,而卡主的名稱是Tong Boon Chee。這項交易順利完成,店員亦歸還信用卡給被告。
3. 同日下午6時20分,被告在上水一間豐澤分行內購買了一部價值二千九百多元的手提電話。被告使用前述的信用卡付款。店員懷疑信用卡是假的,於是向信用卡中心查詢。該中心確認這信用卡是假卡。店員於是報警。警員很快便到達現場。店員指認被告是行使假卡的人。在警員查詢下,被告承認該信用卡是假的。
4. 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四張假卡。這四張假信用卡都印上Tong Boon Chee為卡主。兩張是由Bank of Monteal發出的萬事達卡,一張是由HSBC發出的萬事達卡,和一張Cloes Myer Source的萬事達卡。
5. 被告承認所有信用卡都是假卡。在警誡下,被告說他在馬來西亞沒有工作,因此由那裡帶同這五張假卡到香港。被告打算用這些假卡在香港買東西,然後帶回馬來西亞轉售。
求情理由
6. 被告在9月30日以中文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寄給法庭,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好讓他能早日回馬來西亞照顧母親及與家人團聚。被告署名湯文知。辯方律師說被告並不能提供任何文件證明他的中文譯名是湯文知,但本席接受這便是被告的中譯名稱。
7. 辯方律師說被告感到悔意。這是他的初犯,被告亦坦白認罪,以減省法庭時間。辯方律師提出上訴庭陳瑞圖一案,有關使用假信用卡而引致損失金額作為判刑參考。本席提出一些問題,例如被告在來港之前有沒有得到這些假卡,還是在內地得到。被告選擇不作出答。被告說他從Citibank借了$10,000馬幣作為他來港的旅費。
判刑
8. 被告現年29歲,單身,在馬來西亞出生。被告和母親同住,父親則在2004年過世。被告在馬來西亞一所大學讀了兩年。他從2010年3月開始失業。被告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2010年6月25日上午10時到達香港,但同日10時58分便從落馬洲離港進入中國內地。同日2時17分從羅湖回港,再在同日8時離港到內地。6月26日下午1時許,被告從羅湖進入香港,同日晚上8時離港,翌日下午5時許從羅湖進入香港。明顯地這是不尋常的旅遊情況。被告是否從內地得到這五張假卡則不得而知。
9. 這五張假卡有三張同是佯稱由加拿大Bank of Monteal印發,一張HSBC信用卡是由馬來西亞的滙豐發出,而一張”Source”的假卡則由一間機構叫做GE Capital(卡上印了一個字,把“finance” 寫成 “einance”)由澳洲的機構發出。
10. 本席認為被告可說是跨境犯案。他在6月25日到港,而在6月27日便犯案。本席審視這五張假卡,他們的仿真度可算高。被告亦在這些假卡背後簽名。這五張假卡在某種程度上涉及國際元素,佯稱分別在加拿大、澳洲和馬來西亞的機構發出。這些假卡全部都是以被告的名稱印製。本席相信這是配合被告護照上的名稱。
11. 上訴庭在女皇訴 陳瑞圖(CACC115/1996)列出五項判刑考慮因素,包括預謀和策劃程度以及複雜性、被告的角色、國際元素和涉案的金額等等。
12. 雖然本案實際上涉及的金額是四千多元的經濟損失,但本席相信這五張卡所引致財務機構或商戶的潛在損失會更大。本案涉及國際元素,被告從馬來西亞來港犯案,都是使案情較為嚴重的因素。本案涉及五張假卡,可算是小型的行動。但被告能夠得到這些假卡,自然需要幕後一些犯案組織的幫助和提供假卡。被告實際上行使這些假卡負有直接把假卡付諸行動的角色。本席亦考慮到特區訴 吳佩玲(CACC519/2005)的案例,和特區訴 杜壹朗(CACC464/2006)的判刑因素。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他的認罪實際是明智之舉。
13. 綜觀本案各項因素和被告的求情理由,本席判刑如下:
(1) 第一項控罪的起點是3年,被告認罪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刑期減至兩年。
(2) 第二項控罪同樣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這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3) 第三項控罪則以兩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但這項控罪涉及四張假卡,本席在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下,頒令這項判刑的八個月與第一項和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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