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36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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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9月30日
出席人士:
控方外聘鄭念慈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偉雄律師行轉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量刑裁決
1. 被告在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中午時份被警員於九龍秀茂坪街頭截查並搜獲藏有一包重19.06克的氯胺酮。
2. 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替他人販運「K仔」以換取HK$400的報酬。
3. 管有19.06克氯胺酮以供販運的恰當判罸應為4年5個月監禁(可參考許守城 [2009] 1 HKLRD 1判例內的量刑指引)。
4. 被告現年23歲。家中有父母及一名比他年長兩歲的姐姐,被告在車房工作,於2007年10月被告因管有12小包共重15克的氯胺酮被九龍城裁判官判監8個月,緩刑3年(案件編號 KC-7323/07)。
5. 在本案被告認罪有悔意。本席准予被告1/3減刑,判監2年11個月。
6. 被告在緩刑令生效期間再度干犯毒品罪,緩刑令的監禁期現應執行。
7. 被告在他3年緩刑期內的一年(即2008年)無犯事,本席指令被告於KC-7323/07案件的8個月監禁中3個月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餘下分期。兩案總刑期為3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