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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9/2019
[2019] HKDC 17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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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吳思思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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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寶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 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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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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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事發地點為香港黃竹坑南風徑11號聖保羅男女中學附屬小學的一條無名支路,被告人為上述學校的校巴司機。於2019年1月16日下午12時30分,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RK8261的私家小巴,打算在上述支路上坡倒車。
3. 正當被告人在倒車時,校巴助理孫佩華(即死者)在校巴後面由左至右橫過,期間校巴的車尾將死者撞倒在地上,校巴的右後輪繼而輾過死者身體,令她頭部受到嚴重傷勢。醫護人員約10分鐘後到場,急救後證實死者已死亡。
4. 警方到達現場調查及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表示他在倒車時在倒後鏡見到死者站在車後,以為對方不會移動,於是繼續倒車,想不到對方在車後向右跑,結果被車尾撞倒。其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在警誡下進一步有以下說法:
(a) 倒車時他只檢查左右側鏡;
(b) 意外前他透過左邊側鏡看見死者在校巴左後輪前面約兩呎位置,正要經過車尾;
(c)他忙於控制校巴,沒有察覺死者行至校巴車尾位置;
(d)他以為死者會因為校巴正在倒車而停步;及
(e)他沒有察覺死者被校巴撞倒。
5. 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發時死者從校巴後方從左至右橫過,當時校巴並未移動,後來校巴開始倒車,而死者繼續越過支路,期間便被撞倒。
6. 事後,一位法證科學專家重組了意外經過,他的專家意見是,當被告人開始倒車以至倒車初期,如果被告人有檢查左邊側鏡或車內主要大倒後鏡,他是可以看見死者的。同樣,若被告人把頭轉向校巴車尾望向車尾窗外,他亦可以看見死者的。若被告人看見死者而及時剎車,應可避免意外撞倒死者。
7. 事發時天氣良好,現場路面乾爽,光線充足,交通疏落。涉案校巴的機件運作正常,被告人事後進行的檢查呼氣測試讀數為零。
8. 被告人現承認,事發時他在上述支路上危險駕駛校巴,引致他人死亡。
被告人背景
9. 被告人現年75歲,已婚及育有兩名成年女兒。被告人接受教育至小學,成年後多從事職業司機的工作,事發時他是一位校巴司機,月入約港幣9,500元。被告人的妻子為家庭主婦,一對女兒分別從事言語治療師及會計文員。
10. 被告人有三項刑事紀錄,涉及性罪行及暴力,但最後一次犯法已是四十多年前的事;此外,被告人亦有一些交通的定罪紀錄。
輕判請求
11. 辯方陳詞指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只是一時判斷錯誤下引致意外,事發時他沒有超速或違反任何燈號或指示,因此沒有加刑的因素。
12. 辯方陳詞被告人事後非常後悔,對於自己一時疏忽,奪去別人寶貴生命,感到萬分愧疚,自己亦飽受精神困擾,事發至今一直不敢駕駛,因此亦失去工作。
13. 辯方說被告人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患有肝病及高血壓,近來視力開始轉差,被診斷患上黃斑病變。
14. 辯方說被告人自知責無旁貸,亦願意承擔後果,雖自知他所受的難以和死者家人相比,但仍懇請法庭可給予被告人改過自身的機會。
15. 法庭亦有細心閱讀被告人家人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信中被告人的長女指被告人是一位努力工作、善良及有責任心的丈夫和父親。
判刑考慮
16.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原因清楚不過,因為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死亡是不能逆轉的後果,不論如何懲罰犯案者,都不可能令死者重生,故此,法庭在處理這種罪行時,除了懲罰犯案者外,亦要阻嚇其他駕駛者犯上同類錯誤,及需顧及死者家人及社會整體的感受。
17. 首先法庭同意辯方說本案沒有相關案例所列出的一般加刑因素。本案中被告人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例,事發位置亦非行人過路處,因此本案是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的情況。
18. 可是,被告人事發時駕駛較大型的車輛,在倒車前他應該格外小心,確保不會有人出現在後方或他看不到的地方,才可安全的進行倒車,這本是理所當然的事,但在現實中卻並非每一位駕駛者也會作出如此輕而易舉卻又不可缺少的步驟。結果由於被告人的一時疏忽,便奪去了別人寶貴的生命。
19. 量刑時,法庭參考了辯方呈上的一些案例,包括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2011] 1 HKC 70,法庭同意上述案件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本案。
20. 判刑時,法庭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他的個人情況,包括他的健康狀況;法庭亦有考慮他的刑事紀錄已是數十年前的事,而他的交通紀錄不能形容為良好,但以職業司機來說未至於太差。
21. 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因此被告人被判處監禁12個月。
22. 辯方就取消駕駛資格及駕駛改進課程沒有陳詞。考慮本案所有情況,法庭命令被告人從今天起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另外,他必須在取消駕駛資格期滿前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領回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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