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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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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Mr. Tommy H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屈漢驊律師事務所轉聘Mr. Carmel Tam, Barrister,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4控罪—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 S.124, Cap 200)
5-9控罪—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S.119, Cap 200)。 |
判刑理由書
1. 本席裁被告人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a. 4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1],
b. 5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2]。
2. 2006年3月被告人經互聯網認識受害人,當時她未滿15歲,兩人只在網上交往,但雙方已確認對方是情侶。其後,由3月至5月,被告人先後在家中、商場廁所和時租別墅與受害人4次性交。其中一次在被告人家中性交後,被告人拍下受害人蓋著毛毯,露出肩膀的照片。約在同年5月後期,兩人分手,雙方再沒有聯絡。
3. 2006年12月中,被告人再致電受害人要求與她性交,被告人威脅若她拒絕,便將以往性關係通知其家人和公開那張相片,受害人最終屈服。直至2007年6月,被告人以同樣手段威脅受害人與他性交,前後共5次。每次性交被告人均沒有使用避孕套,而且要求受害人穿校服、蒙眼和捆綁,也要求她扮作被強姦等。
4. 被告人現在21歲,沒有犯罪記錄。他與父母同住於天水圍,另有一姐做電腦工作。根據背景報告,他中五畢業後曾做推銷員,運輸和廚房,最後在青少年中心做活動工作員。被告人自初中起成績持續低落,但行為沒有大問題。
5. 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犯案時只17、18歲,尚未成熟,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用作威脅受害人的相片沒有嚴重裸露情況,被告人再犯機會很低,本席會一一考慮。
6. 被告人今天呈上做活動工作員時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上司指他領悟力強,工作表現良好。
7. 被告人與受害人第一次見面便與她性交,雖說他們在網上已互相確認是男女朋友,被告人深知受害人當時仍未滿15歲,而其後每次約會都只是為了性交,被告人作供時也直認與受害人拍拖只是想跟她玩玩。本席認為被告人是利用受害人心智未成熟,滿足私慾,佔她的便宜。
8. 其後在2006年尾至2007年中,他以揭露性感照片和以往性關係等藉口,威迫受害人與他五次性交,而且還要求受害人穿校服,綑綁,蒙眼和裝作被強姦等去滿足他的性幻想,對受害人是極大的凌虐,實令人髮指,本席認為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
9. 經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本席宣判如下:
a. 第一至第四控罪的判刑,本席採用整體罪責的量刑方法,每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每罪判被告人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
b. 同樣,就第五至第九控罪,本席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每罪判被告人入獄3年半,同期執行。
10. 另外,本席命令第一至第四控罪總刑期的其中6個月與第五至第九控罪的總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4年。
[1]第一至四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2]第五至九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條。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申請。請參閱CACC357/2009 日期: 2011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