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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8/2019
[2020] HKDC 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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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歐敖欣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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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智慧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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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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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2. 根據他承認的案情:—
(一) 2019年1月9日晚上10時52分左右,警員巡邏至深水埗通州街與桂林街交界,發現被告人坐在橋底一張椅上神色慌張,於是把他截停,搜查之下在他的衛衣前袋發現:(1)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裡面載有5.61克晶狀固體,內含4.1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及(2)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裡面載有1.40克混合劑,內含1.12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身上還有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12.5元。
(二) 被捕及警誡後,被告人承認打算出售檢獲的毒品。
(三) 翌日,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承認:(i)拘捕前一兩天,他在美沙酮診所外分別以3,500元和2,000元購買該些冰毒和海洛英;及(ii)他打算以4,500元和3,000元出售該些冰毒和海洛英。
(四) 涉案的冰毒和海洛英估計市值分別為3,465元和2,591元。
3. 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求情時指出:—
(一) 被告人是一名孤兒,現年36歲,有中四學歷,被捕前任職運輸司機,月入約4,000元。
(二) 被告人已婚,妻子住在深圳,妻子育有一名孩童。
(三) 根據被告一方呈堂的精神科專科醫生報告,被告人是一名濫藥者,主要吸食冰毒,亦有消遣性濫用其他藥物。被捕前每星期約吸食冰毒4-5次,每次約需100-200元。被告人患有由毒品誘發的精神分裂,有幻聽和失眠等病徵,正接受治療。
(四) 案發時,被告人開工不足,沒有足夠錢濫藥,所以同意協助向其他吸毒者供應毒品以換取毒品自用。被告人估計涉案的冰毒將賣剩1-2克作自用。
4. 被告人有11項刑事記錄,當中7項與毒品有關,包括於2007年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4個月。
5.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任何人一經定罪,法庭都會從嚴處置。
6. 本案涉及多於一類毒品,本席採用「結合的做法」(combined approach),考慮到冰毒的效力較強(potency),以此作為出發點:Cheung Wai Man [2019] 1 HKLRD 817。根據冰毒的判刑指引,販運達至1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為3-7年: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純以數學計算,被告人販運4.19克冰毒的量刑起點應為55個月。
7. 被告人亦都販運1.12克海洛英鹽酸鹽,量刑起點因而略為提升至57個月。
8. 被告人有1次類似的刑事紀錄,但已是10多年前,本席決定不因此加刑。
9. 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有悔意,可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10. 劉大律師提出涉案毒品部分是被告人自用的,希望因此獲得減刑,但她並非主張涉案毒品有大部分或者極可觀部分是被告人自用的。
11. 檢控官反對被告人保留部分毒品作自用的說法。
12. 上訴法庭在Cheung Wai Man [2019] 1 HKLRD 817強調,被告人須提供可信及可靠的證據,使法庭信納部分涉案毒品是被告人自己服用的,才會在判刑時獲得「自己服用的扣減」。
13. 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亦沒有提供證據去確認他將會賣剩1-2克冰毒作自用。
14. 雖然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醫生亦證實他是一名冰毒的濫藥者,但考慮到涉案冰毒全部放在一個膠袋內,再加上被告人是在街外被查獲,身上沒有量重器,很難理解他如何量度出部分冰毒出售。倘若他不知出售的份量,又如何計算價錢?再者,被告人身上沒有可作吸食冰毒的工具,不可能從膠袋取出吸食。總而言知,本席拒絕接納部分涉案冰毒是被告人自用的求情理由。
15. 除此之外,因為罪行嚴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不足為減刑理由:Daresa Mariam Guma CACC 155/2012。
16. 基於以上原因,被告人就着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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