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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8/2023
[2024] HKCFI 21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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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6月14日 |
| 判案日期: |
2024年6月14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賭場內賭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6條。
2.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如裁判官扼要地指出,警方在2022年4月15日針對該單位進行反賭博行動,行動牽涉特別職務隊隊員和飛虎隊。
4. 當晚2013時左右,警員拍涉案單位的門,並要求開門,但不獲回應,於是飛虎隊便爆門讓警員進入,當時單位內有34人,散落在單位不同位置,其中一人為上訴人。
5. 涉案單位約700呎,有大廳、廚房、廁所和一間房。大廳內有一張百家樂賭檯,在賭檯上有12袋籌碼和啤牌。其後督察PW1亦帶著警司發出的賭博授權書進入單位。警方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34名人士集合在一起後,於單位內以賭場內賭博和違反防疫規例的罪名拘捕他們。上訴人被帶返警署後,在會面紀錄中表示自己從街坊得知單位有免費飯吃,所以他便前往單位吃飯。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選擇作供,並無傳召其他證人。他表示自己從他人得知單位有免費飯吃,所以便上去吃飯,期間警方突然進入單位,他便被帶返警署。
裁判官的裁斷
證據分析
7. PW1是一名督察。她的證供只牽涉她帶著賭博授權書進入單位,並就授權書向現場人士講解。裁判官接納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8. PW2是一名進入了單位的沙展,對單位內的面積、間隔、人數、大廳中的百家樂檯和檯上的啤牌和籌碼作出陳述。他亦將34名人士集合在一起,然後宣布拘捕。他表示對上訴人有特別印象,因為對方特別瘦,身穿恤衫長褲,衣著打扮較斯文,這點吻合另一名警員PW5的證供。在盤問下,PW2坦言進入單位時,有人在單位的房間,而並非在大廳,他亦沒有印象看到上訴人當時是否在大廳。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清晰簡單,沒有矛盾、不合理或動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9. PW3是進入單位和其後與上訴人進行會面紀錄的警員。上訴人對其證供亦不質疑,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0. 至於PW4鍾秀鳳是一名當時在涉案單位賭博的普通市民。她聲稱當日之前,曾與上訴人有十次八次在同一單位內賭博,由於當晚賭博期間,她每次買莊、上訴人便買閒;她買閒、上訴人便買莊,所以認得對方。而裁判官認為她的口供一大重點,是她對上訴人的辨認。她在庭上指,自己過往十次八次在同一單位內與上訴人同場賭博。但她的警誡供詞卻表示,案發當日只是第一次到該單位賭博,因此裁判官不接納她的證供。
11. PW5是在單位內從上訴人身上搜出110元的警員,PW5有問他在單位內的目的,而他(上訴人)回答食飯。PW5否認有與上訴人作出上述這番問答。裁判官認為PW5的證供清晰合理,沒有動搖,當日負責處理證物,工作必然繁忙,看不到任何理由他需要與PW5作出查問,裁判官認為他的案情合乎常理,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12. 至於賭博專家PW6,裁判官考慮他多次處理賭博案件,有完成賭博有關課程,之後亦有繼續更新賭博方面的知識,接納他為賭博方面的專家。他表示,參考了其中一名被告的證供後,認為該場所是百家樂的賭博場所。而上訴人多次在盤問間質問PW6不知道當日涉案單位最高和最低的投注額,認為對方工作馬虎。其實PW6已經多次澄清,投注額是賭場經營者和賭客之間的協議,他不清楚是合理的。裁判官認為PW6已經盡力講述他的觀點,並如實道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3. 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不合理,前後矛盾,左閃右避,盤問期間不停問非所答。例如,主控官問他當天幾點離開處所,他就回應坐地鐵在荃灣。問他打算去哪裡,他就要說要看看那裡有沒有保安工作做。再問他去哪裡看,他就說「邊度都好啦」。再問他在哪一區看,他就說「哎呀你唔明」。盤問較後階段,他說自己今日去荃灣,因為沒事做、「周圍行」、「有時做義工」,較後時間則表示沒有甚麼目的,只是行下,與之前所說打算看看有沒有保安工作,南轅北轍。
14. 至於誰告訴他涉案單位有免費飯吃,他一開始說是一名不認識的女子,某階段又說是他做保安主管時,認識的一名保安員之前向他提過那裡有免費飯吃。當主控官再問是否離開該處前已經知道那裡有免費飯,他又否認。裁判官認為他說在街上遇到一個毫不相識的女子,突然告訴他涉案單位有免費飯吃,情節離奇,並不合理。上訴人更在盤問下表示對於女子所說,沒有任何問題,只是心裡想「係咪我啲客」,裁判官表示這更是難以用邏輯解釋上訴人的證供。因此整體來說,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矛盾、不合理和動搖,不獲裁判官接納,亦拒絕接納他於會面紀錄中開脫的陳述屬實。
控罪分析
15. 就控罪上,裁判官指出,控方需要證明上訴人在一個賭場內進行賭博行為,根據《賭博條例》第23條訂明:
「 (1) 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任何處所或場所乃賭場,可書面授權任何警務人員進入及搜查該處所或場所。
(2) 任何取得根據第(1)款發出的授權書的警務人員,以及任何受其指揮的其他警務人員,可 ─
(a) 進入或必要時強行進入授權書內指明的處所或場所,並加以搜查;」
16. 而條例第19條指出:
「 (1)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凡有證據顯示 ─ (c)在根據第23(2)(a)條進入的處所或場所內發現賭博設備,或在該處所或場所內的任何人身上發現賭博設備,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須推定該處所或場所為賭場。
(2) 在根據第6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凡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在根據第23(2)(a)條進入賭場時,發現有人在該賭場內或逃離該賭場,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須推定該人曾在該賭場內賭博。」
16. 而關於「相反證據」方面,裁判官指出,第一,「相反證據」可來自與訟的任何一方;第二,「相反證據」不等於舉證責任逆轉到被告人身上,舉證責任依然在控方,可參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觀帶 [2012] 2 HKLRD 989。
17. 裁判官亦指出,警方在該場內搜出賭博設備,大廳內有一張百家樂賭檯,賭檯上有12袋籌碼和啤牌。裁判官指出,區區一個700呎的單位,放了這麼大的一張賭檯,明顯是為賭博或營辦賭場的目的,或與賭博或營辦賭場有關而設計、使用或保存的任何其他物件。裁判官亦認為,雖然單位內有廚房、廁所和一間房,但常識告知,即使是一個賭場,亦不會每一個位置、每一個角落都放滿賭博設備,單憑這單位有這些,不足以構成相反證據,因此涉案單位被推定為賭場。
18. 根據上述條例,裁判官亦指出,若當時有人被發現在該賭場內,除非有相反證據,該人會被推定為在賭博。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說只是在單位內吃飯的說法,上訴人一再重申,自己當時只有港幣110元,不足夠賭博。但是,裁判官認為,一名賭客在賭博過程中可有輸有贏,至被搜查時身上擁有的現金,不代表被告之前在單位沒有賭博,更不足以構成相反證據,因此上訴人被推定在涉案單位內賭博,裁判官因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9. 上訴人提出六項上訴理由,包括:
(1)上訴人並無參與在控方聲稱的賭場內賭博;
(2)上訴人並無看到及聽到證人一發出賭博授權書;
(3)上訴人在荃灣河背街唐二樓,上址是聽人說上面有免費飯吃,而上樓吃飯,當時他亦在飯廳。根據控方指出,上址有廚房、大廳,廁所和一間房,每間房都有門關閉,當時上訴人並無看到有人賭錢;
(4)上訴人在上址吃飯時,警方進入單位內時,才把他趕進內面的大廳;
(5)上訴人身上只有現金港幣110元,不具備警方專家所認定的條件及參與賭博人士所說的賭本規定;
(6)上訴人並無任何一個籌碼,裁判官判他有罪不合理。
20. 上訴人亦進一步書面陳詞指出,當時他只是與幾個人一起在上址吃飯,正在吃飯時,警方進門後把他們趕進另一間大廳。警方亦向他錄取了一份口供,口供中他亦說是上樓吃飯,並無參與賭博。上訴人亦指,由於控方及證人一直推遲審訊,推遲至2023年11月9日才審判,浪費警力。而上訴人指出,多名警方證人就著上訴人的衣著特徵、穿著,各有不同的說法,好像上訴人變成幾個人一樣,而他亦重複,上址有大廳、飯廳、廚房、廁所,各有大門關閉,而他只是被撿出港幣110元,並無籌碼。而他亦推一步指出,在場賭客要兌換籌碼,並用籌碼下注,最少為港幣200元至20,000元籌碼,上訴人並無籌碼,也沒有足夠現金。
21. 上訴人亦特別指出,亦在庭上補充說,當中有一名證人鍾秀鳳向警方作了一份虛假的口供,其實她根本不認識上訴人,並說他穿著白色衣服,但當天根本她是認錯人,錄像可看出他當天穿著的實況。而他本人已70多歲,並無工作收入,每月只靠港幣3,000多元生果金生活,哪來金錢賭本賭錢。上訴人進一步重複,警方及賭博專家已認為每次下注由港幣200元起,綜合上述所有證據,他不具備賭錢條件,並無參與賭博。
22. 上訴人亦指出,自己是好市民,經常做義工,在屋苑內做委員及主席,共有15年時間,亦有在抗疫一直在前線服務,長期服務社會。
23. 最後他亦指,警員14931在案中對他說要把他「搞到去坐監」,對他進行威脅,他已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亦指出鍾秀鳳作假口供,警方方面完全有報復的疑點,而鍾秀鳳所述的亦非事實,完全是認錯人。
答辯人的回應
24. 答辯人回應上訴人的第一及第二個理由,但他在原審時上訴人已作供,裁判官亦有機會觀察及評估上訴人證供的可信性,從而裁判官正確地考慮了推定及沒有任何相反證據才得出這個裁決,當中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25. 至於第三、四項理由,是上訴人提出當時是關門的及沒有看到有人在賭博,其說法,答辯人指稱上述《賭博條例》第19(1)(c)條的推定就是要針對上述的情況。
26. 就上訴理由五,上訴人指他身上只有110元港幣,沒有籌碼等等,但裁判官已考慮到,「一名賭客在賭博過程中有輸有贏,至被搜查時,身上擁有的現金不代表被告(上訴人)之前在單位內沒有賭博,更不足以構成相反證據。觀乎案中的其他證據,亦無相反證據」,因此答辯人認為裁判官的觀察及裁斷完全合理,上訴應被駁回。
本席的考慮
27. 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許麗琪 [2024] HKCFA 7當中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人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8. 首先,就案發地點是否賭博場所,裁判官經考慮及分析後,接納警員當時經特別職務隊及飛虎隊破門進入該單位,亦按《賭博條例》第23(2)(a)條藉賭博授權書入內,發現內有百家樂賭檯及12袋籌碼,按上述《賭博條例》第19(1)(c)條已可推定該處所為賭場。裁判官亦同時考慮有否任何相反證據,裁判官知悉單位內有廚房、廁所和房間,但指出單憑這些設施,不足以構成相反證據,尤其裁判官亦指出,在該單位內區區700呎,已放下了大的一張賭檯,亦有12袋籌碼等等,明顯地為賭博場所的設備,因而裁斷該單位為賭博場所,此裁斷完全合理,且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29. 進一步而言,按上述條例第19(2)條,當警方根據第23(2)(a)條進入該場所時,如發現有人在該賭場內,除非有相反證據,須推定該人曾在該賭場內賭博,明顯地,上訴人被發現在該單位內,即在該賭場內,已被推定曾在該賭場內賭博。裁判官亦繼而考慮有否任何相反證據,尤其上訴人指稱,只在該單位內免費吃飯,並無參與賭博,但裁判官經詳細分析後不接納他的證供,這包括上訴人在盤問下問非所答,既說沒事做、周圍行,但又說看看有沒有保安工作,既說是不認識的女子告訴他那裡有免費飯吃,但又說是做保安時認識的保安員提及的。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及上訴人作供的優勢,經考慮及分析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亦已道明原因,這並無任何不妥當之處。
30. 因此,就上訴理由有關上訴人聲稱並無參與賭博、沒有看見賭博授權書、只是免費吃飯、上址並非賭場等等,這些情況如上文所述全不成立。
31. 至於上訴人聲稱身上只有港幣110元,不及專家證人所指最低賭注200元。裁判官亦指出,賭客時有輸贏,在身上搜出的現金並不代表之前沒有參與賭博,這也並非相反的證據。而上訴人亦指稱,證人提及他的衣著不符,但上訴人也並非爭議他不在該單位內。因此,各項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32. 上訴人其實在補充時亦特別指稱,該鍾秀鳳的證供作假,但裁判官已明言,不接納她的證供。
33. 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袁樂衡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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