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254/2009
DCCC25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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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09年9月2日上午9時46分
出席人士:
Ms Peony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NG Ming Bun, Franci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Eddie Lee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有關藏毒嘅案件係非常嚴重,尤其是你所藏有嘅毒品性質同埋份量,本席認為一般嚟講應該係判監禁,除非有特別嘅求情因素。你雖然唔係販毒,但係如果數量多嘅,有好大嘅可能性喺某個階段你會販毒,所以就算係普通藏毒案,上訴庭都認為,如果份量多同埋個毒品嘅性質,應該都係嚴懲嘅。咁所以實際上,本席只係有兩個選擇,一係就判你即時監禁,判刑起點起碼都係起碼1年或以上。或者從輕發落,畀個機會你戒除毒癮,改過自新。
2. 本席不嬲都唔願意送呢類被告人去戒毒嘅,如果佢有表示唔願意,但係今日經過你嘅律師同你求情,你係願意戒毒,願意去戒毒所。加上另外一個好重要嘅求情因素,你年紀輕,同埋家庭背景嘅原因,令到你冇適當嘅家庭監管,咁所以本席認為應該畀一個機會,畀你改過自新,因為咁年青,如果判監禁,應該都係最後嘅處置方法,冇其他更適當嘅方法處理呢個被告。
3.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庭決定畀一個機會你,而家判你去呢個戒毒嗰度,接受戒毒,要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