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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2020
[2021] HKDC 2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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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謝志浩先生, 為外聘大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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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慧女士,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浩然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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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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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罪行詳情訴被告人於2019年9月27日,於九龍明愛醫院一病床上,販運一包內含20.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6.03克混合劑、一包內含1.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5克晶狀固體,及一個載有微量內含海洛英及咪達唑侖的固體的注射器。
案情
3. 案情顯示,被告當日因病入住該院。於早上8時20分左右,該院的醫護人員發現被告在病床上手持針筒,為自己注射。該人員即時制止,之後並從被告交出的背囊中撿獲本案控罪中列出的各項危險藥物。
4. 該等藥物當時巿值約港幣一萬九千五百元左右。
5. 而該針筒之後亦被確認是內含微量海洛英及咪達唑侖。
被告人的背景
6. 被告背景頗為坎坷。她現年35歲,於中國內地出生及長大,2008年嫁予一名香港居民。2012年獲准來港定居。但來港不久後即與丈夫離異,之後更因誤交損友而沉淪毒海。
7. 根據由辯方呈上的各份被告醫療報告顯示,被告更於14年至17年間因濫藥而出現精神錯亂的問題。
8. 被告在與丈夫離婚後,育有一子二女,現年分別為6歲、3歲及1歲,兒子現於寄養家庭照顧,二女則在內地由被告父母看管,而幼女則已送交保良局。
9. 根據被告的刑事紀錄,被告前後有四次被定罪的紀錄,除了2006年因違反居留條件第一次被定罪外,她有兩項盜竊罪紀錄,亦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判刑的考量
10. 除被告人個人及家庭背景外,本席需要特別考慮的事項包括以下兩點:(一)量刑起點;(二)就被告宣稱接近一半的有關毒品作為自用,法庭是否應予接納。
11. 就上述問題一而言,本席在考慮過上訴庭就販運海洛英及「冰」毒的量刑指引後,認為量刑起點應設定於73個月(即六年一個月)。
12. 就問題二,本席有以下的觀察:一,根據被告承認的案情、她的刑事紀錄及被告的醫療報告,被告人明顯地是一名使用危險藥物的人士。事實上本案之被揭發正是由於被告在病床上注射毒品。在這基礎上,法庭是可以安然接受本案被告確實是有使用危險藥物的習慣,而本案被搜獲的危險藥物有相當部分(英文是Significant Portion)確為被告自用。
13. 本席的第二個觀察是,雖然被告確實可以使用本案有關毒品的一部分作為她的酬勞,但法庭亦考慮到,該等毒品原本是交由被告作販賣用;就此一點而言,代表被告的陳大律師在她的書面求情陳述中亦有特別提到,「被告當時因經不起毒品賣家的引誘,故鋌而走險幫忙販賣毒品,而被告自己則可從中拿取毒品吸食。」
14. 本席的第三個觀察,是如果按辯方的求情陳述說法去分析,被告既然住院已有十日,她在入院時豈非攜有比現在更大或者更高份量的毒品嗎?
15. 本席將上述各項反覆思量後認為,法庭可以接受本案毒品的一部分(如前述相當的部分)是被告自用,但本席不認為這個部份會超過毒品總量兩至三成。
16. 基於以上的探討,本席將73個月的量刑起點減為63個月,(以百分比計即為13% 的扣減)。
17. 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她自然可以獲得刑期三分一的全數寬減。
18. 故此,被告人為本案需要服刑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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