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125A/2016
DCCC 112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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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2. 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 簡單說,2016年10月24日早上,軍裝警員在深水埗街頭截停被告人查問。搜查後,警員在被告人的背包發現3部電腦、4頁文件、1組充電電線。警方調查後,確認了上述物件的擁有權,它們並不屬於被告人。稍後,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承認,他侵入某地盤內的辦公室,盜取了上述物件。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29歲,內地居民,沒有刑事紀錄。作供時,他聲稱有吸服毒品的習慣。可是,他的「認證經歷」顯示,他向警方表示,自己並非吸毒者。
5. 求情時,劉大律師陳詞,根據被告人的會面紀錄,他趁涉案地盤沒有人時入內;亦沒有攜帶任何工具。這顯示,他沒有預謀犯案。破門用的剪鉗,也是在地盤的地上拾取的。此外,被盜的物品全部起回,事主沒有損失。
6. 「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5年監禁。被告人從內地抵港數天便犯事,本席絕對有理由懷疑,他來港的目的是為了偷東西。另一方面,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攜帶可作爆竊用途的工具;事主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7. 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本席採用2.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任何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2.5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