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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689 / 2016
[2022] HKFC 2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968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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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呈請人(申請人)陳述書日期︰ |
2022年8月25日 |
| 答辯人陳述書日期︰ |
2022年8月30日 |
| 判決書頒發日期︰ |
2022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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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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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 在2022年7月29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頒令如下︰-
(1) 男方付女方贍養費每月$5,936.25。
(2) 男方付女方兒子贍養費每月$12,263.75,直至2023年5月29日為止。由2023年5月29日起,男方支付女方兒子贍養費每月$19,639.7,在每月第1日支付女方指定銀行戶口,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3) 男方經庫房支付兒子學費及宿費$14,710,直至2023年5月29日為止。
(4) 撤銷男方在2021年11月27日存檔的要求下調兒子贍養費申請。
(5)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女方一筆付款$22,220。
(6)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予女方一筆付款$103,620。
(7)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或收取退休金時付女方︰
(a) 相等於其一筆過退休酬金之六份之一之整筆付款(若有的話);和
(b) 其每月退休金之六份之一,及每月之第1天支付女方指定銀戶口。
(8) 上述所有給女方之付款,受法律援助署署長之第一押款所約束。
(9) 第18條聲明。
3. 在2022年8月25日,女方以傳票逾期申請上訴許可對判決提出上訴。女方上訴理由擬本如下︰
(1) 由在2003年訴訟雙方結婚,至在2017年法庭頒下暫準離婚令,共為14年。又至今2022年,尚未有絕對離婚令,則共為19年;
(2) 雖然女方產後抑鬱無法工作,仍專心照顧兒子及家庭;
(3) 在沒法工作下,女方百分百地付出她全部資產,包括她的公積金、投資物業所獲的款項,去維持兒子及家庭的各樣開支;
(4) 在婚姻訴訟期間,兒子情緒不穩,經常發惡夢、大哭,女方不得不再抛下全職工作,去做義工、聽講座,尋找社工及輔導心理學家去疏導兒子的情緒及提供心理治療;
(5) 升中後兒子仍有補習及學鋼琴,這不能突然停止。升中後更要專科專補,女方只能靠男方的退休金來補貼;
(6) 為了照顧兒子及家庭,又沒有全職工作,女方不能再滾存強積金、保險年金(每月$2000元)、保險基金。
4. 女方要求收取男方退休金之三份一甚至乎二份一。
5. 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會考慮︰(1) 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啟德花園(彩虹道)業主立案法團 對 WOO TAK YAN 及 LAU CHOI LING [2019] HKCA 351。在本案而言,雖然女方並沒有就逾期的原因作出解釋,但女方逾期的情況不算嚴重。在目前也看不到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會對男方利益造成不公之損害。經小心考慮全部情況後,本席認為最重要之考慮在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
6. 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法例的條例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擬上訴理由(1)涉及「辨認家庭資產」步驟與婚姻存續期。對此,在判決書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24. 女方將男方全部退休金算為家庭財產。男方自1986年入職警隊,至2023年退休,當差36年多。訴訟雙方自2003年10月結婚至2014年8月分居,婚姻持續只為10年多。所以,若只將男方退休金之三份之一算為家庭資產,這應為一個較為公平的做法。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維持在判決書的看法。
8. 擬上訴理由(2)、(3)、(4)涉及「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及「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步驟,及與女方為家庭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對此,在判決書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40.在本案而言,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產生,所以法庭需採取前述第三步,包括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這是一段長的婚姻,在一段長時間裡,男方努力工作,女方持家,又照顧兒子,如前所說,女方更將工作所得之公積金及投資物業所得款項來補貼家用開支。現有家庭資產主要為男方退休金,這是婚姻期間得來的。雖然訴訟雙方都努力地嘗試說服法庭他們各自對家庭的貢獻,都比對方者為多,但本席認為他們的貢獻是相稱的。按在前文的討論,訴訟雙方未來的需要也是相若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良好和可清晰表述的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41.女方資產包括保單權益,兩只手錶共$80,045.68,扣除債務$65,953.71,淨資產為$14,091。撇除男方銀行戶口存款後,男方家庭資產為手錶$27,000、兩強保單$66,551、警察互助社儲蓄戶口$150,000共$243,551退回$22,220給女方後,為$221,331。另三份之一退休金即每月退休金$12,240或一筆過退休酬金$51,480及每月退休金$9,100。若作平均分配,男方應付女方($221,331+14,091)¸2-$14,091=$103,620。
42. 另若平均攤分三份之一男方之退休金,即女方可得六份之一。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本席維持在判決書的看法。
9. 擬上訴理由(5)有關兒子的經濟需要。在判決書中有關女方及兒子之經濟需要的討論可見於第27段至第32段。在第32段,本席裁決兒子每月開支為$19,639.7。在判案書第39段,本席判決如下︰
39.按上文之討論,女方每月一般開支$5,500及個人開支$6,500共為$12,000以女方之謀生能力足以應付這些需要。父母都有供養子女責任,但在本案來說,因女方之能力所限,須由男方負責兒子之開支,每月$19,639.7。男方現每月付中期贍養費$18,200,另兒子學費、宿費每月$14,710,足以應付兒子之需要有餘。男方要求下調中期贍養費,但考慮到女方因照顧兒子離開職場一段長時間,又因疫情關係很可能仍需要一段时間來適應全職工作,本席打算維持現時之贍養費金額直至男方退休。現男方有不少加班等津貼收入,又有子女本地教育津貼,是可應付現時之贍養費金額。在男方退休後女方應已全職工作,自己照顧自己,所以本席打算頒令男方在退休後停付女方贍養費,但仍須付兒子贍養費每月$19,639.7。本席相信男方在退休後之收入是以支持支付上述開支。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就兒子之經濟需要,按以上判決已得到恰當之照顧。
10. 擬上訴理由(6)涉及女方之謀生能力。對此,在判決書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27.女方本地中五教育程度,自1996年至2010年在時裝店工作,在2010年患產後抑鬱停止工作,當時為店長。分居後在2015年女方返回時裝店工作了大約一年至兩年。後來在地產公司兼職又曾當牙醫助護、及考保險(1)、(2)牌,近年因疫情關係兒子在家上學,又逢兒子升中,女方對兒子的學業也特別關心,所以多數時間都是兼職工作,收入十分不穩定。女方之抑鬱已好轉,兒子又升中入讀寄宿學校,加上離婚訴訟亦瀕尾聲,相信女方可專心工作,本席認為女方每月收入應不少於一般前線的職工如侍應,收銀店員等之收入,算為不少於每月$12,000。
11. 又從上文判決書第39段可見,就女方因照顧兒子離開職場一段長時間,又因疫情關係,很可能仍需要一段時間來適應全職工作,對此本席己作出適當之考慮。
12.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 ,本席認為女方之擬上訴理由毫無合理上訴成功機會,女方打算就2022年7月29日之判決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3. 女方之申請失敗,應付男方本申請之訟費。本席頒令女方須付男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呈請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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