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287
DCCC 245/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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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11月14日深夜1時左右,警方在尖沙咀麼地道設置路障,截停一輛的士,被告人坐在的士後座位,他右手拿著一個藍色煙盒,內有三十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7.99克可卡因的共9克固體,市值12,064.90元。被告人亦管有現金10,777.1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阿Sir,我失業咗幾個月,所以拎啲毒品『可樂』嚟賣畀人,賺啲生活費。」
2. 被告人有兩次刑事紀錄,均與毒品無關。
3. 代表被告人的文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與六十多歲父母一同居住,他是家中獨子,母親是家庭主婦,父親從事成衣製造及銷售工作,被告人接受至中六教育程度。案發之前,他本來是任職地產代理經紀,由於疫情關係,收入早已大受影響,自2022年7月,被告人更加遭解僱而失去工作,生活拮据。被告人面對經濟壓力,在朋友慫恿之下鋌而走險,參與販毒活動,被告人已經對自己所干犯罪行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改過自新機會。
4. 大律師說,被告人並沒有任何涉及毒品的定罪紀錄,他本身也沒有毒癮,重犯機會不高。大律師指出,根據上訴庭在劉德明[1]案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毒品,經審訊之後,定罪刑期應為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7.99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應為四年四個月監禁。以本案情況,大律師說,毋須再作加刑。被告人與警方合作,並且盡早認罪,律師請求法庭寬大處理,並且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5. 辯方呈交了一共六封求情信,由被告人及親友所撰寫,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本席已經一一考慮這些信件。
6. 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本案涉及7.99克可卡因,數量不少,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上訴庭已經訂下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根據劉德明案及AG v Rojas[2]案,純以數學計算,販運7.99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大約四年四個月監禁。
7. 本席接受被告人只是扮演販運毒品的低層角色,經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他從未有涉及毒品的罪行紀錄,本席以四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8. 被告人與警方合作,並且坦白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9. 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4個月。
[1] [1990] 2 HKLR 370
[2] [1994] 1 HKC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