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378/2019
[2020] HKDC 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78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楊達勳 YEUNG Tat-fun |
|
----------------
| 出席人士: |
張建波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張民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耀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4] 及 [6] 至 [7]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面對7項爆竊和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名,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6項(即第一至第四項及第六至第七項)爆竊罪,被判罪名成立。餘下第五及第八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 42歲的被告於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干犯一連串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案件。
控罪一
3. 案發期間,姓甘的第一控方證人是九龍旺角旺角道琪恆中心17樓城市福音教會有限公司(處所一)的行政人員。該處共有3名職員,教會在辦公時間開放予公眾人士。
4. 2018年8月12日上午10時許,第一控方證人返回處所一。她發現早前設置於教會禮堂牆上的一部JVC牌手提攝錄機(約值港幣$4,000元)不翼而飛。
5.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戴着鴨舌帽、手術用口罩及勞工手套,經由女廁進入處所一,並且拆除牆上前述的攝錄機。被告後來經由正門離開處所一。
6. 第一控方證人確認男廁和女廁的防盜窗框被拆除,而女廁內的窗框則被棄置於地上。
控罪二
7. 案發期間,姓陳的第二控方證人是九龍旺角塘尾道裕耀工廠大廈9樓儷新集團有限公司(處所二)的一名東主。
8. 2018年12月26日大約中午時分,第二控方證人和丈夫返回處所二。他們發現後門被打開,會議室內的窗框和防盜窗框被拆除,內有被搜掠的痕跡。經檢查後,他們發現以下財物被偷去:
(1)3部電腦硬碟(約值港幣$15,000元);
(2)2部伺服器硬碟(約值港幣$50,000元);及
(3)放在職員辦公桌上的現金港幣$300元、歐羅$3,000元,以及美金$1,000元。
控罪三
9. 案發期間,姓柯的第三控方證人是九龍彌敦道高氏大樓11樓B室一間boutique(處所三)的東主。
10. 2019年1月26日下午2時許,第三控方證人返回處所三,發現店前的電子鎖的接觸面鬆開。控方第三證人解密電子鎖後進入店鋪,發現一個飾櫃內的銀飾不翼而飛。同時,電子鎖內的一顆螺絲被弄走。
11. 經檢查後,他發現以下財物被偷:
(1)1個黑色小包,載有現金港幣$10,000元;
(2)1部MacBook手提電腦(約值港幣$10,000元);
(3)1部Nikon相機(約值港幣$5,500元);
(4)1部相機;
(5)2支鏡頭。2部相機及2支鏡頭總值約為$10,000元;
(6)1瓶威士忌(約值港幣$3,000元);
(7)1個行李箱(約值港幣$3,000元);
(8)30件銀飾(約值港幣$2,000元);以及
(9)1包茶葉。
控罪四
12. 案發期間,姓楊的第四控方證人是油麻地吳松街寶靈商業中心1樓樹明郵票社(處所四)的東主。
13. 2019年1月30日下午1時許,第四控方證人得知處所四的門鎖被撬開。他在同日下午2時許返回店鋪,發現正門門鎖和店內4個抽屜被撬毀,而店內亦被搜掠。經檢查後,第四控方證人確認以下的物品不翼而飛:
(1)84張港幣$500元鈔票;
(2)20張港幣$1,000元鈔票;
(3)54套各式郵票(約值港幣$50,000元);及
(4)現金共值港幣$50,000元。
14. 失竊物品總值約為$162,000元。
控罪六
15. 案發期間,姓葉的第六控方證人是一間咖啡店(處所六)負責人。
16. 2019年3月4日下午2時許,警方就處所六遭爆竊一事聯絡第六控方證人。他事後發現閉路電視的鏡頭被推向上方,通往露台的門被打開,而分隔處所五和處所六的鐵網亦遭破壞。
17. 處所六內的收銀機被撬開,機內並無任何現金。他亦發現一部三星手提電腦(約值港幣$3,000元)以及閉路電視系統(約值港幣$3,500元)被偷。
18. 第六控方證人在旺角警署認出該部三星手提電腦為處所的失物。
控罪七
19. 案發期間,姓陳的第七控方證人是位於旺角登打士街達利商業大廈5樓A座一間財務公司(處所七)的東主。
20. 2019年3月3日晚上10時45分左右,第七控方證人得知處所七的後門被打開。他立即返回處所七,發現處所七正門門鎖和正門旁的密碼面板(約值港幣$12,000元)不知去向。另外,店內亦遺失了閉路電視系統(約值港幣$8,000元)。閉路電視的鏡頭曾被調較過,而後門亦被打開。
21. 處所七內3個房間都有被搜掠的痕跡。第七控方證人發現一部置於處所七公用地方的電腦桌上的iPhone(約值港幣$2,000元)被偷去。另外,一個置於中間房間,載有以下物品的灰色夾萬被偷,內有:
(1)現金港幣$200,000;
(2)3本中國銀行支票簿;
(3)1本恆生銀行支票簿;
(4)2張中國銀行提款卡;
(5)1張銀行提款單;及
(6)1個紙箱。
22. 處所七內失竊物品總值約為港幣$214,000元。
23. 其後於2019年3月19日,第七控方證人在旺角警署認出以下是他的失物,包括:
(1)1張滙豐銀行提款單,附有第七控方證人的銀行戶口號碼。證人認出該張附有紅色記號的提款單是他的財物;以及
(2)1個放在HP紙箱內的銀色夾萬(在被告所住的大廈6樓梯間尋回)。
被告被捕
24. 2019年3月15日晚上9時55分,警員於九龍城道截停及拘捕被告。
25. 警方與被告進行了8次錄影會面紀錄。
26. 就第七項控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被告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在案發期間無業;
(2)他以月租港幣$5,600元租住九龍城道153至155號7樓8號室,與女友同居;
(3)他欠下一筆港幣$100,000元的債務;
(4)約3至4個月前,被告在旺角碰見一個叫阿文的舊同事。阿文說服他一同進行爆竊;
(5)他們撬開處所七的門鎖,入內偷走一個夾萬,然後離開該處;
(6)他們返回被告的住所,並在該處拆開夾萬。被告從該次爆竊得到$60,000元;
(7)被告丟掉閉路電視系統;
(8)被告確認自己是相關閉路電視的人物;
(9)被告承認使用在其家中找到的螺絲起子來干犯第七項控罪。
27. 就第六項控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1)被告收到阿文來電,相約在九龍煙廠街9號見面;
(2)他們乘搭升降機到該棟大廈的5樓,再經樓梯前往4樓;
(3)他們各自利用工具破開門鎖,進入402室;
(4)他們四處搜掠,但沒有發現任何貴重物品。於是他們經露台爬入401室。期間被告剪開鐵網;
(5)被告在該處偷走1部平板電腦和閉路電視系統;
(6)被告變賣閉路電視系統,留下三星手提電腦自用;
(7)當警方展示相關閉路電視圖片時,被告確認自己是當中人物;
(8)被告承認使用一些在其家中的爆破工具犯案;
(9)被告承認在其家中撿取的三星手提電腦是贓物。
28. 後來,被告亦在另一次錄影會面承認以下事項:
(1)被告承認在其家中發現的大部分設備和工具是他還在做電工時使用;
(2)被告聲稱那柄黃色螺絲起子屬於阿文的,亦用來干犯控罪六;
(3)被告承認在干犯控罪七時曾將一柄圓鋸遞給阿文;
(4)被告承認使用2卷膠紙包裹贓物;
(5)被告承認使用4個口罩來爆竊;
(6)當警方展示被告人住所的租約時,被告確認他與另一人租住九龍城道153號至155號7樓8號室。
29. 就第一項控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1)2018年8月11日晚上約10時50分,被告沿旺角道前行時,發現旺角道2號17樓有一個單位的窗戶正開著。被告戴上口罩和手套,然後經由17樓走廊的男廁進入該處。他移走窗框,然後爬進該家教會;
(2)被告進入該處後,發現是一間教會,因此不在那裡偷竊;
(3)被告看見一部正在運作的攝錄機,於是拆走該部攝錄機。
30. 就第二項控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2018年12月26日晚上約10時40分,被告獨自沿九龍塘尾道前行時,發現塘尾道50至52號裕耀工廠大廈9樓有一扇窗開著;
(2)被告於是戴上手套和口罩,乘搭升降機到大廈頂樓,然後爬向塘尾道50至52號裕耀工廠大廈9樓儷新集團有限公司那扇半開的窗戶,移除窗框入內;
(3)被告搜掠該公司並拿走貴重物品。被告丟棄了他認為沒有價值的物品;
(4)被告聲稱他是單獨行事。
31. 就第三項控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1)2019年1月26日凌晨約12時32分,被告獨自進入彌敦道高氏大樓,找尋爆竊目標;
(2)被告到達該棟大廈11樓B座;
(3)他利用一柄螺絲起子撬開電子鎖,然後打破玻璃門進入該處;
(4)被告搜掠後拿走貴重物品,然後離開;
(5)被告在深水埗變賣所有貴重物品;
(6)被告聲稱是單獨行事。
32. 就第四項控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2019年1月30日上午9時許,被告獨自進入吳松街寶靈商業中心尋找爆竊目標;
(2)他撬開樹明郵票社的門鎖入內,在該處偷竊後由正門離開;
(3)被告在深水埗變賣贓物;及
(4)被告聲稱他是單獨犯案。
33. 有關控罪一,閉路電視拍下一名貌似被告的男子與另一名男子正在搬走一件看似沉重的物品。就控罪六,閉路電視拍下一名貌似被告的男子與另一名男子出現在該棟大廈的電梯大堂。閉路電視亦拍下被告單獨出現與控罪相關的大廈大堂,而閉路電視亦拍下被告身處控罪所指被爆竊的處所內,而出現時間與罪案發生的時間相當接近。
34. 調查期間,被告帶領警方到其居住的大廈6樓梯間找回失竊的紙箱和夾萬。本案贓物的估值約為港幣$530,000元。
求情理由
35. 辯方提供了3宗案例,即律政司訴張耀文(譯音)CAAR 16/1985、律政司司長訴陳子龍(譯音)[1998] 4 HKC 496,以及特區訴范傑雄 [2009] 6 HKC 314。
36. 辯方亦提供了被告自己和被告女朋友所寫的求情信。辯方提供了被告的器官捐贈卡副本,以及一宗涉及被告出庭死因研究應訊的新聞和證人傳票。
37. 辯方說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亦認為被告的坦白招認是被告入罪的主因。這亦表示被告的悔意。辯方說被告多次干犯爆竊案,亦在被告出獄後不久便干犯本案。被告亦是連續犯案,涉及的失物總值約為港幣$530,000元。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38. 42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二程度,被捕前聲稱是地盤散工。被告曾是吸毒者,但聲稱在2010年已經戒毒。被告未婚,有一名女朋友。被告從1994年3月開始總共有17項定罪,當中有4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在2017年12月因為爆竊罪而被判監22個月,在2018年4月29日出獄。在2018年8月便再干犯相同罪行直至2019年3月。
39.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是真真正正的知錯。事件令被告的父母傷心,但被告說父母沒有放棄他,亦使他對父母感到愧疚,承諾不再犯事。
40. 被告的女朋友在其求情信中說被告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思想,犯事使受害人帶來損失,亦給家人帶來精神上的折磨。被告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輕判,使被告能在被告父母有生之年一盡孝道。
41. 本案有不少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在2018年4月出獄,在同年8月便重犯。被告過往有4項相同的定罪。被告從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連續干犯他現在承認的6宗爆竊案。被告使用爆竊工具,亦在一定程度上有計劃和預謀。被告亦在一些爆竊案和一個叫阿文的共犯行事。大部分爆竊案的失物都不能找回,所有損失大約是$533,000元。被告刻意地拆毀閉路電視、戴口罩和手套都是逃避被偵破身分的行為。被告弄毀門窗和數碼鎖犯案,這些都顯示被告一定程度上的專業犯罪行為。
42. 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罪行量刑起點是2年半。本席考慮了辯方所提及的案例,包括陳子龍和范傑雄這兩宗案件。上訴庭提及一些加重刑責的因素,而且屢次犯案者亦要面對量刑起點上調的後果。
43. 在考慮所有求情因素,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秉持承諾不再犯事,不會有「子欲養而親不在」的遺憾。本席決定從輕發落,每項入屋犯法罪以4年半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減刑至36個月。全部判刑同期執行。
44. 本席亦同意辯方所言,控方的證據大部分來自被告的招認,當然涉及第一及第六項控罪中的閉路電視可能有一點幫助(見案情撮要原有的第50段)。因此本席酌情再減刑2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3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