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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4/2021
[2023] HKDC 4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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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尹培軒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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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法律代表,並親自應訊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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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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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 2021年4月16日晚上約10時18分,警員看見被告離開他位於香港新界大埔太和邨愛和樓18樓1827室的住所。被告看見警員,便右轉急步走向後樓梯。警員截停被告。
3. 經搜查,警員在被告外套右前袋發現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08克氯胺酮的124克粉末(“證物1”),並在被告身上發現現金港幣31.50元及一部手提電話。
4. 被告於現場在警誡下表示:「阿sir,因為我爭人錢,所以我先至賣啲毒品揾錢嚟還錢。」
5. 於錄影會面中,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證物1是氯胺酮。他欠下港幣約100,000元債項,所以賣毒品賺快錢。2021年4月16日晚上約9時,他接到電話,按指示前往太和邨一個油站附近的草叢撿拾證物1。被告撿拾毒品後,打算前往愛和樓後樓梯,把證物1藏在消防喉轆,期間被捕。他打算把證物1分成小袋,每袋約10克,以每袋約港幣1,000元至2,000元出售。
6. 證物1估計市值港幣65,232元。
7. 案發期間,被告管有證物1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陳詞
8. 被告現年26歲,未婚,與家人同住。被捕前, 被告任職裝修工人,日薪港幣800元。他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性質不類同。
判刑
9. 雖然被告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不類同,本席在判刑時不會考慮。
10.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一般均處以即時監禁。
11. 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 (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12. 上訴庭在HKSAR v Islam Majharul,CACC 67/2019 列出算術運算程式以計算販運某個份量的毒品的量刑起點。根據該運算程式,販運108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80個月監禁。
13. 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基於被告認罪,被告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5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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