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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0/2024
[2025] HKDC 12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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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黃顯燊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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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3] 及 [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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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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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林煒喬於是次聆訊中就兩項「串謀詐騙」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面對的其他數項控罪,本席批准控方申請在其認罪及裁定有罪之後,將有關控罪存留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可以繼續檢控。
2. 被告面對的兩項串謀詐騙都是與現在極之猖獗的電話騙案有關,兩項控罪分別發生於10月18日,2023年,而涉及的受害人都是年紀比較大的普通人,有人接獲來電冒稱其親戚,因犯事被拘捕,需要金錢解決。兩名受害人在不知就𥚃之下,亦為了拯救親人深切,把大批的現金交予對方,而被告就是上門收取現金的人。
3. 第三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10月18日下午三時許,一名姓羅的高齡人士(76歲),在家中接到一名男子來電,聲稱是受害人的孫兒,因為傷人而得以被警方拘捕,急需現金保釋。受害人信以為真,安排取得80,000元,為被告在同人下午5時左右到受害人家中取走。事後受害人與其親戚聯絡後,才知道被騙而報警處理。
4. 第五項控罪發生於同日早上10時左右,一名96歲的長者在家中接到一名男子來電,自稱是其的兒子,因為打架為警方拘捕,需要現金100,000元保釋。受害人表示他只能籌得50,000元。於同日下午4時左右,受害人的媳婦回到受害人的家,致電其兒子查問後,受害人才得知受騙而報警。警方人員於當日下午四時許,在受害人的家中樓下單位埋伏。於下午6時左右,被告人在單位出現,聲稱是受害人兒子的朋友,來到上址打算收錢,警方人員現身予以拘捕。
5. 被告在現場警誡之下表示經濟原因,在朋友招募之下到上址收錢。於10月18日,被告人再在警誡之下就承認參與兩項控罪,並解釋在取得金錢之後,將錢交予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被告更表示曾在社交遊戲應用程式認識了一名人士,接受其招募參與上述騙案,他每收10,000元可得報酬港幣100元。
6. 被告在事後後向警方及法庭表示願意提供資料,但根據其口供,被告徐了提供了該名嫌疑人士的外號之外,並無提供任何有用之資料,令控方得以拘捕任何人。
7. 這是一項極之普遍的電話騙案,雖然與其他騙案相比,及的金錢並不是最多,但被告人利用受害人對其親戚的關心,亦利用其年紀老大、防備心不足之下騙取其金錢。涉及的金錢可能是受害人能力以內的所有數目、甚至是其所有積蓄。此等控罪為社會大眾不齒。由於此等案件亦極之猖獗,上訴庭亦已設立清楚之量刑基數,有關電話騙案的罪行,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CACC 453/2009一案已指出,一般量刑基數為4年。就本案而言,本席並無之特別的理由不予追隨。
8. 令本案更形嚴重的,是被告在同一天向兩名長者行騙。雖然本案並無資料顯示被告人除了上門安排收錢之外,有涉及整個騙局的其他計劃;被告的身份雖然只是整個行動的一環,但卻是極為重要的角色。雖然警方能及時制止第五控罪的受害人被騙,但這是因為剛巧受害人的親戚回家,在其他親戚的警誡之下,及聲稱被捕的人確認之下所制止,被告的參與其實已經是構成罪行的全部。
9. 所以就每項控罪本席採納48個月監禁,在考慮過總體刑期原則之後,本席就第五項控罪之1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48個月分期,總刑期為60個月。
10. 被告單身,任職侍應,與父母及祖母居住。被告代表律師的求情中,除了被告亦同意認罪之外,並無提出任何有效之求情理據。
11. 被告雖然聲稱會協助警方調查,但他提供的資料並無幫助警方可以把其他同謀者繩之於法。
12. 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人所提供的求情信,信中他提出家中的祖母年事已高之下,因病去世。因於身陷囹圄,無法分擔解決家中的變故。
13. 無論被告口頭怎樣後悔,他對整個社會已造成嚴重損失,本席認為有關之量刑是以警誡、震攝為主,所以被告個人的情況並不佔任何比重。
14. 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60個月監禁下調至40個月。
15. 此外,控方亦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條文申請加刑,並提供了偵緝總督察鄭思為的誓章以供支持。辯方就控方所提供的加刑申請並無任何陳詞。鄭總督察是經濟學位學士,及經濟學碩士及學士。自2022年起取得認證反洗錢專家協會的專家資格。他在警署亦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所以本席接納其專家之身份。
16. 鄭總督察是警隊指定電話騙案專案小組的成員,他亦可查閱警方就有關電話編案罪案的資料。根據其誓章,他指出是次涉及的串謀詐騙,其中是電話詐騙中極之普遍的,類似「猜猜我是誰」的罪行。基本上是不法份子冒充受害的家人或訛稱認識受害者,向受害人索取錢應急。如本案一樣,謊稱被執法機構拘捕而急需要現金。被告在此等案件中是利用了受害人年紀老大,戒備心不高,亦為拯救家人深切,所以將自己的大部分積蓄或大批金錢交出。
17. 鄭總督察更指出,這種「猜猜我是誰」的騙案極之狡厥,由2018年起由262宗增加至1,153宗,損失由一千多萬增至七千九百多萬。此等案件對社會的禍害極為嚴重,而所採取的手法亦令警方調查困難,及難以拘捕涉及犯罪的所有人士。
18. 於參考過鄭總督察的誓章之後,本席接納此等罪行對社會影響極之嚴重。同時直接會導致社區受損害,及有越來越猖獗之勢。因此在考慮過本案情況及鄭總督察提及的資料之後,本席下令就應處之監禁,40個月上調百分之二十五,總刑期為50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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